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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FoP-Singapore
根據
新加坡法律
(
版權法第63和64節(第63章,2006年修訂版)
),其中指出那:
雕塑或藝術工藝作品的版權,非臨時放置在公共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不因作品的繪畫、素描、雕刻或照片的製作而受到侵犯或將該作品包含在電影或電視廣播中;
建築物或建築物模型的版權不因建築物或模型的繪畫、素描、雕刻或照片的製作或將建築物或模型包含在電影或電視廣播中而受到侵犯.
根據法案第7條中“藝術作品”的定義,第63(1)條規定,藝術工藝作品不包括繪畫、素描、雕刻或照片。因此,新加坡的全景自由並不適用於二維作品,如廣告牌、壁畫、美術館和博物館的繪畫、海報和標誌。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
COM:CRT/Singapore#Freedom of panora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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