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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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提供臺灣著作權法規的概況,用以應對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的作品。請注意,任何原來在中華民國(臺灣)發表的作品,必須在臺灣地區與美國同時處於公有領域或是以自由授權條款釋出,才能夠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如果您對於在臺灣發表的任何一個作品有著作權狀態上的疑慮,請參考下列對應的法規來進行釐清。

背景

臺灣島於1683年納入中國版圖,1895年割讓與日本。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以後,中華民國接管臺灣。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自中國大陸播遷來臺。1971年,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之席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上次修正於2022年6月15日,適用於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1][2] 該法自1928年公布以來之修訂沿革可參見維基教科書

適用範圍

《著作權法》第五條中所稱之「著作」包括:

  • 語文著作。
  • 音樂著作。
  • 戲劇、舞蹈著作。
  • 美術著作。
  • 攝影著作。
  • 圖形著作。
  • 視聽著作。
  • 錄音著作。
  • 建築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

通則

根據2022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

  • 一般而言,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第三十條第一項)
  •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第三十條第二項)
  •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第三十一條)
  •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第三十二條)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第三十三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不受保護情形

快捷方式

参见:共享资源:不受保护

根據2022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下作品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條款

個人作品

Date of author's death Date of publication Copyright tag
从1895年1月1日到1914年12月31日
date QS:P,+1500-00-00T00:00:00Z/6,P580,+1895-01-01T00:00:00Z/11,P582,+1914-12-31T00:00:00Z/11
直到1928年12月31日
date QS:P,+1928-12-31T00:00:00Z/7,P582,+1928-12-31T00:00:00Z/11
{{PD-Japan-1899}}[3] + {{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death year}}
自1915年1月1日
date QS:P,+1915-01-01T00:00:00Z/7,P580,+1915-01-01T00:00:00Z/11
直到1928年12月31日
date QS:P,+1928-12-31T00:00:00Z/7,P582,+1928-12-31T00:00:00Z/11
{{PD-Taiwan-expired}} + {{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death year}}
从1915年1月1日到1951年12月31日
date QS:P,+1950-00-00T00:00:00Z/7,P580,+1915-01-01T00:00:00Z/11,P582,+1951-12-31T00:00:00Z/11
自1929年1月1日
date QS:P,+1929-01-01T00:00:00Z/7,P580,+1929-01-01T00:00:00Z/11
{{PD-Taiwan-1996}} + {{PD-old-auto-1996|country=Taiwan|deathyear=death year}}
其他 該作品受到臺灣法律/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保護。

匿名或化名作品

Date of publication 版权标签
从1895年1月1日到1914年12月31日
date QS:P,+1500-00-00T00:00:00Z/6,P580,+1895-01-01T00:00:00Z/11,P582,+1914-12-31T00:00:00Z/11
{{PD-Japan-1899}} + {{PD-anon-expired}}
从1915年1月1日到1928年12月31日
date QS:P,+1950-00-00T00:00:00Z/7,P580,+1915-01-01T00:00:00Z/11,P582,+1928-12-31T00:00:00Z/11
{{PD-Taiwan-expired}} + {{PD-anon-expired}}
从1929年1月1日到1951年12月31日
date QS:P,+1950-00-00T00:00:00Z/7,P580,+1929-01-01T00:00:00Z/11,P582,+1951-12-31T00:00:00Z/11
{{PD-Taiwan-1996}} + {{PD-anon-auto-1996|country=Taiwan|publication=year}}
其他 該作品受到臺灣法律/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保護。

集體作品

Date of publication 版权标签
从1895年1月1日到1914年12月31日
date QS:P,+1500-00-00T00:00:00Z/6,P580,+1895-01-01T00:00:00Z/11,P582,+1914-12-31T00:00:00Z/11
{{PD-Japan-1899}} + {{PD-US-expired}}
从1915年1月1日到1928年12月31日
date QS:P,+1950-00-00T00:00:00Z/7,P580,+1915-01-01T00:00:00Z/11,P582,+1928-12-31T00:00:00Z/11
{{PD-Taiwan-expired}}
从1929年1月1日到1951年12月31日
date QS:P,+1950-00-00T00:00:00Z/7,P580,+1929-01-01T00:00:00Z/11,P582,+1951-12-31T00:00:00Z/11
{{PD-Taiwan-1996}}
其他 該作品受到臺灣法律/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保護。

老舊照片

一張中華民國的舊照片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在中華民國和美國均屬於公有領域。

  1. 於1952年前公開發表的相片。
  2. 於2002年前公開發表的不具名相片,並且其作者被證實於1952年前死亡。
  3. 於1952年前拍攝的具名相片,且該相片在50年內未公開發表,但於2002年前公開發表。
  4. 未包含在另一作品中的照片,其版权期限开始于并持续到1992年6月10日,或不是专门为该作品创作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这是未经注册的--1962年6月12日之前拍摄的,从1965年7月12日至2001年12月31日公開發表。
    • 它是在1975年7月11日之前注册出版的,或在1962年6月12日之前拍摄并在2002年之前公開發表。
  5. 滿足{{PD-US-unpublished}}的相片。

查看頁面以了解更多解釋。

著作權標籤

参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Taiwan}}: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屬於公有領域的圖像。
  • {{PD-China}}: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及中華民國(臺灣)著作權法屬於公有領域的圖像。
  • {{PD-China-film}}:依據中國大陸與臺灣著作權法,屬於發表後50年以上的電影或圖像。
  • {{PD-ROC-oldphoto}}:屬於公有領域的老舊相片。
  • {{PD-ROC-exempt}}: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屬於公有領域的圖像。
  • {{PD-ROC-official}}:從立法院法規系統網站取得之中華民國法規附件。
  • {{PD-ROC-Presidential Office Gazette}}:1948年5月20日起由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表之《總統府公報》。[4]
  • {{PD-ROC-Traffic Signs}}:由中華民國交通部網站取得之臺灣交通號誌。[5]
  • {{PD-ROC-Traffic Markings}}:從中華民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取得之臺灣交通標誌。[5]
  • {{OGDL}}: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國營企業、公立學校與行政法律實體所保有之資料,基於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供以適用與再利用。
  • {{GWOIA}}:自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國營企業、公立學校與行政法律實體網站取得之資訊,其包括政府網站開放資訊聲明。

參見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中國:著作權標籤以了解有關1949年之前(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及之後留存於中國大陸之作品。

货币

参见:共享资源:货币

根據Commons:Deletion requests/NTD banknotes,對於紙幣與硬幣在內的所有新臺幣皆   不可以認定為自由授權。

基於VRT工單2014050810011876之解釋,所有新臺幣都受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著作權持有者為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有關於您在2014年4月27日所詢問的問題,請注意我們所有的國幣圖像受到臺灣著作權法的嚴格保護。這代表所有新臺幣鈔票的圖像不得在未經事先許可下用於任何商業網站的展示用途。

過去數年間,曾有一些使用者主張{{GWOIA}}可以適用於這些貨幣,基於中央銀行的政府網站公開資料宣言:[6]

一、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行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

但根據另一份VRT工單2020051710002624,這根本不正確,因為在該份工單中,一位中央銀行的官員已表態有關宣言只可適用予政策文字及職員基於職務需要所攝影之照片,而不得適用於樣幣。

另請注意在貨幣上有很多藝術品和攝影作品,這些都受到著作權保護,在臺灣這是基於章忠信著作權筆記,並在美國受URAA保護。

  Inconclusive對於舊臺幣,其著作權期限應當就個案分別討論。

最低限度使用

公共空間及藝術著作

依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臺灣地區非建築藝術著作不具備全景自由。智慧財產局就戶外塗鴉與雕塑照片使用之著作權問題,一般持「最低限度(de minimis)」原則看待:

(二)至於如拍攝戶外彩繪牆塗鴉(美術著作)並將其製成明信片販售,是否構成本法第58條第4款「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之情形,原則上如係以特定美術著作作為「攝影主題」或「拍攝重點」,並將該照片印製於明信片上,再加以販售,應屬第58條第4款之情形,利用人不得依本款主張合理使用;惟如係將該等美術著作作為人物照或其他風景照之襯托背景,而該美術著作係屬「附隨存在」於照片內(而非攝影重點),則有依本法第58條第4款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於本局智慧財產權月刊192期(第77頁)所述得依本法第58條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僅限於上述「附隨利用」他人戶外美術著作之情形,惟為避免造成誤解,本局將撤除本頁相關內容,併予說明。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122號解釋

在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規中,所謂「合理使用」與美國同名詞彙意義並不相等,而相當於某種著作權限制。全景自由及最低限度使用原則皆位於該等「合理使用」之範疇。

全景自由

参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   OK 僅限建築物 {{FoP-Taiwan}}
  •   Not OK 藝術作品(雕塑、壁畫及其他非建築物)

《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因此重製美術著作僅能以「非商業用途」目的進行,但這些照片對於共享資源來說不夠自由:  Not OK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122號解釋」及「電子郵件1111230號解釋」皆維持對相關法規之嚴格詮釋,否定維基共享資源本地社群2018年就立體作品2020年就平面作品全景自由問題之討論結果,並間接肯定維基共享資源2018年以前對臺灣全景自由之原始看法。晚近之「智著字第11210002370號函」指出,若將「創用CC」著作權協議應用於尚存在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例如朱銘之戶外雕塑作品或洪通之戶外牆面畫作),則可能因該協議授權第三人作商業性使用,亦即會涉及製作明信片等「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之行為,俾依協議授權利用之第三人構成侵權。智慧財產局並建議「創用CC」著作權協議條款應當明確排除上述行為。

另據第64條規定: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參見維基共享資源2021年10月2023年1月討論,及中文維基百科後續討論

建築與美術著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1210002370號函」引用《建築法》第四條指出,所謂「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並解釋稱兼有建築及美術性質之著作仍受《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第四款有關全景自由之限制。

原创门槛

参见:共享资源:原创门槛

臺灣的著作權原創門檻比較低。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最低程度創意」的獨立創作作品符合原創門檻的條件。[7]

下列例子  可以

  • 下面兩件具有傳統設計元素的作品,依據法院判決不符合著作權的原創門檻,因而不受著作權保護:[8]
  • 簡單字體,如「Sunshow」標誌的字體:

下列例子  不可以

签名

参见:共享資源:何时使用PD-signature标签

  Not OK政府法規存檔來源)指出,手寫字體、藝術作品等作品當中的書法落款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主體。

郵票

参见:共享資源:郵票

  根據智慧財產局的回覆[14],郵票應視為一般受著作權保護的藝術品,而非政府作品。舊郵票可依據#條款章節的標準而進入公有領域。

參見

引用

  1. 著作權法 (in Chinese).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Ministry of Justice (2022-06-15). Retrieved on 2023-02-17.
  2. Copyright Act (in en).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Ministry of Justice (2022-06-15). Retrieved on 2023-02-17.
  3.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2018-07-09). 電子郵件1070709.
  4. Presidential Office Gazette.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Retrieved on 2019-03-24.
  5. a b Institute of Transportation, MOTC. Retrieved on 2019-03-24.
  6.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Retrieved on 2021-01-17.
  7. 智著字第09700078680號.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8.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in Chinese). Judicial Yua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etrieved on 2019-09-27.
  9. 鄧玉瑩 (2007-01-05). "盜用燒烤飯糰招牌判侵權". Apple Daily.
  10.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2006-09-27).
  11.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 (2020-01-13).
  12.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 (2016-02-04).
  13.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2020-01-16).
  14. 電子郵件920523. TIPO (200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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