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o

澳門著作權法允許對存放於公眾位置作品的自由使用。根據第43/99/M號法令(1999年8月16日頒布),版權及相關權利(根據2012年4月10日第5/2012號法令修訂):
  • 下列情況屬合法使用,無須經作者同意:......以攝影、錄像、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之方式將安放在公眾地方之藝術作品進行固定。[43/99/M/2012 Article 61(l)]
  • 對受保護作品的自由使用,不得妨礙該作品的一般經營,亦不得在無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損害作者的正當利益。[43/99/M/2012 Article 62(l)]
  • 按照上條規定被複製或引用之作品,不應與使用該作品之人本身之作品相混淆,且複製或引用之範圍亦不得太廣而導致該被複製或引用之作品所產生之利益受損害。[43/99/M/2012 Article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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