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5jh003242-84752 海關法規匯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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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海關總稅務司公署統計科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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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海關法規匯編
Publisher
海關總稅務司署統計科[印行者]
Description

內收中國海關的各種法規約400種,附件35種

目錄
第一章 通商口岸及其他中外商船商人往來貿易地方
第一條 沿海沿工通商口岸
第二條 陸路沿邊通商口岸
第三條 珠江口通商口岸與香港澳門間商船往來分卡
第四條 九龍拱北間貿易分卡
第五條 上下客貨處所
第六條 上下搭客處所
第七條 華籍民船往來國外貿易分卡
第八條 管理往來東三省各口貿易民船辦法
第九條 管理行駛兩廣之一百二十公擔以下之民船辦法
第十條 內港輪船貿易地方
第十一條 長城各口海關分卡
第十二條 關卡之增裁
第十三條 船隻擅行往來未經核准通商地方貿易之罰則
第二章 船隻進口報關手續
第一條 中國商船(民船除外)進口應呈驗及備具之文件
第二條 中國航海民船之限制及進口應呈驗之文件
第三條 未在進口通商口岸設有領事之外國商船進口時應呈驗之文件
第四條 未在進口通商口岸設有領事之外國商船應納之手續費
第五條 在進口通商口岸設有領事之外國商船進口手續
第六條 結關單照
第七條 船隻進口及呈驗各項單照規則
第八條 通運貨物
第九條 管理中國領水以內未攜應備文件或攜有偽造文件之船隻辦法
第十條 進口後二十四小時內復行出口之商船得免繳存文件
第十一條 船隻更換業主報關手續
第十二條 駛往香港之華籍船隻
第三章 船隻卸貨手續
第一條 具有常年保結及押款保結之船隻
第二條 普通卸貨准單
第三條 停靠碼頭船隻卸入貨船或駁船之貨物
第四條 在江心或港外卸貨之船隻
第五條 在港內運貨之貨船及駁船
第六條 起卸壓艙物
第七條 由外洋進口之旅客行李
第八條 由中國其他通商口岸進口之旅客行李
第九條 旅客行李在船上徵稅限制
第十條 尚未完稅之進口貨物存棧限制
第十一條 具有常年保結之船隻貨物報稅期限
第十二條 貨物報稅期限之延長
第四章 進口貨物報關手續
第一條 自行報關之商行
第二條 報關行
第三條 直接進口貨物報關手續
第四條 貨物包皮上之標記及號碼
第五條 航運重包裹標明重量辦法
第六條 進口貨物原產國標記
第七條 備有商品檢驗局合格證書之進口貨物報運進口辦法
第八條 免驗貨物
第九條 特准免驗貨物
第十條 應驗貨物
第十一條 進口商人之抗議權
第十二條 檢查時損壞貨物
第十三條 損壞進口貨物減免稅項辦法
第十四條 偽造商標及偽造商標之貨物
第五章 進口稅
第一條 進口稅
第二條 進口稅新稅率施行日期
第三條 救災附加稅
第四條 進口稅附加稅
第五條 進口稅之徵收
第六條 躉發市價
第七條 按照價值等級從量課稅貨物之納稅價格
第八條 按照重量納稅貨物包皮免稅之限制
第九條 混合物品徵稅辦法
第十條 進口廣告貨樣
第十一條 領事簽證貨單
第十二條 領事簽證貨單費之發還
第十三條 美國領事代發籤證貨單
第十四條 自東三省各口進口之洋貨補領簽證貨單
第十五條 未准免稅之使領館人員用品應領簽證貨單
第十六條 稅則分類估價之評議手續
第十七條 往來中外船隻所裝壓艙煤斤等征免稅項辦法
第六章 進口製造貨物材料特別徵稅辦法
第一條 進口柴油
第二條 進口亞麻布
第三條 進口小麥
第七章 保稅貨物
第一條 普通關棧章程
第二條 火油類關棧章程
第三條 煉油關棧章程
第四條 特種加工關棧章程整理貨物關棧部分
第五條 特種加工關棧章程製造貨物關棧部分
第六條 特種加工關棧章程裝配汽車關棧部分
第七條 輪船所用外國煤斤保稅規則
第八條 出洋茶葉保稅規則
第九條 出洋川絲保稅規則
第八章 出口稅
第一條 出口稅
第二條 救災附加稅
第三條 出口稅附加稅
第四條 在中國加工後運往外洋之已稅洋貨
第五條 數種物品湊成之貨物
第六條 出口稅之徵收
第九章 出口貨物報關手續
第一條 出口輪船之登記
第二條 出口輪船之先期登記
第三條 查驗出口貨物地方
第四條 應查驗之出口貨物
第五條 出口報單及下貨單
第六條 出口報單之簽名
第七條 未領海關准單擅行裝船之貨物
第八條 出口貨物之查驗
第九條 出口商人之抗議權
第十條 查驗時損壞貨物
第十一條 旅客行李
第十二條 旅客行李在船上徵稅限制
第十三條 旅客攜帶銀元辦法
第十四條 航運包件重量之標明
第十五條 貨物產地證書
第十六條 應領檢驗局證書之出口商品
第十章 復出轉口轉船暨退關貨的退稅辦法
第一條 復出口洋貨
第二條 洋貨復出口免稅期限
第三條 已完進口稅洋貨憑證(即洋貨派司)及進口洋貨特別憑單
第四條 復出口轉運其他通商口岸之已完進口稅洋貨
第五條 汽車拆卸進口復出口辦法
第六條 復出口之洋貨不准退稅
第七條 特別退稅辦法
第八條 輪船所用外國煤斤及燃料油不准退稅
第九條 船用物料不准退稅
第十條 出洋土貨退還轉口稅
第十一條 經由大連轉船出洋之土貨退稅辦法
第十二條 土貨轉口運往外洋征免稅項辦法
第十三條 復出口轉運另一通商口岸之已完轉口稅土貨
第十四條 轉船貨物
第十五條 限制進口洋貨轉船辦法
第十六條 在一通商口岸轉船運往指運通商口岸之進口洋貨徵稅辦法
第十七條 由通商此口經過外國口岸運往通商彼口之土貨
第十八條 改包土貨復出口運往外洋
第十九條 已用洋貨復出口運往通商口岸或外洋
第二十條 洋貨除在關棧內或損壞者外不得改包
第二十一條 退關貨物
第二十二條 退關保稅貨物
第二十三條 偽造商標之貨物出口辦法
第二十四條 紅箱運貨辦法
第二十五條 往來上海寧波之小包免稅辦法
第十一章 轉口稅及轉口貿易
第一條 轉口稅
第二條 加工已稅洋貨轉口時視為土貨辦法
第三條 往來通商口岸之外籍船隻
第四條 轉口航運包件標明重量辦法
第五條 內港輪船由通商口岸中途經過另一通商口岸運往內地之土貨
第六條 連雲港轉運通商口岸之土貨免徵轉口稅
第七條 內港輪船所載往來上下客貨處所及通商口岸之土貨免徵轉口稅
第八條 用外洋柴油在中國提煉之煤油應徵轉口稅
第九條 往來通商口岸之民船
第十條 往來通商口岸貨物均應查驗
第十一條 國內往來郵包免徵轉口稅
第十二章 長江西江及珠江口一帶貿易章程
第一條 長江通商暫行章程
第二條 上下客貨處所上下客貨辦法
第三條 往來上下客貨處所之內港輪船
第四條 航行長江輪船電船拖帶船隻章程
第五條 拖駁船應領交通部拖駁船執照
第六條 拖帶木筏
第七條 西江通商章程
第八條 西江及其他各水道內之拖帶船隻
第九條 管理香港與珠江口各通商口岸往來拖船章程
第十三章 內港行輪規則
第一條 行駛內港船隻之限制
第二條 華籍船隻呈請行駛內港手續
第三條 外籍船隻呈請行駛內港手續
第四條 行駛內港船隻應呈驗船舶檢查證書
第五條 內港行輪規則
第六條 內港輪船執照之時效
第七條 准許內港船隻貿易地方
第八條 內港船隻應遵照交通部內河航行章程辦理
第十四章 民船貿易
第一條 民船之定義及其他帆船或划船貿易之限制
第二條 無單照之民船應予充公
第三條 修正海關管理航海民船航運章程
第四條 行駛兩廣水道之未滿一百二十公擔民船
第五條 長江江陰上游往來民船
第六條 華籍民船赴獐子島大孤山小孤山三島採運魚乾管理辦法
第七條 民船噸位及容量
第八條 行駛大連及東三省各埠之民船
第九條 華北民船管理分卡
第十條 華南民船管理分卡
第十一條 外籍民船
第十二條 洋商租用之民船
第十三條 馬達民船及馬達划船
第十四條 馬達民船及馬達划船行駛規定
第十五章 船鈔
第一條 應納船鈔之船隻
第二條 船鈔定率
第三條 繳納船鈔時限
第四條 船鈔執照
第五條 免納船鈔之船隻
第六條 船鈔執照限期之延長
第七條 規避完納船鈔罰則
第八條 船鈔執照副本及船鈔押款執照
第九條 洋商租用華籍民船完納船鈔手續
第十條 經營外洋貿易華籍民船完納船鈔手續
第十一條 持有江輪執照輪船完納船鈔手續
第十二條 預繳船鈔
第十三條 丈量船隻噸位
第十四條 海關丈量船隻
第十六章 海關代征之碼頭浚河等項捐稅
第一條 通則
第二條 津海關代征之捐稅
第三條 東海關代征之捐稅
第四條 宜昌關代征之捐稅
第五條 沙市關代征之捐稅
第六條 長沙關代征之捐稅
第七條 岳州關代征之捐稅
第八條 江漢關代征之捐稅
第九條 金陵關代征之捐稅
第十條 江海關代征之捐稅
第十一條 浙海海關代征之捐稅
第十二條 福海海關代征之捐稅
第十三條 閩海海關代征之捐稅
第十四條 廈門海關代征之捐稅
第十五條 騰越海關代征之捐稅
第十七章 海關代征統稅
第一條 通則
第二條 征免統稅關稅及並征之區別
第三條 徵稅總則及細則
第四條 棉紗直接織成品
第五條 統稅稅率
第六條 統稅單照有效期間
第七條 手工織造之棉紗直接織成品
第八條 國產麥粉及麩皮
第九條 國內郵寄及零銷之棉紗及棉織品
第十條 海關分卡應徵收統稅
第十一條 捲菸包內夾裝火柴
第十二條 水泥分運證單
第十三條 運大連之統稅貨品
第十四條 熏煙統稅
第十五條 國產啤酒統稅
第十八章 應納統稅及特稅之國產各種煙灑及礦產征免驗放手續
第一條 已完統稅熏煙葉及已完特稅土煙呀與土煙葉製成煙絲征免關稅及驗放手續
第二條 已征定額稅土酒仍征關稅及驗放手續
第三條 國內機制洋酒征免關稅及驗放手續
第四條 應納礦產稅礦產品驗放手續
第十九章 納稅手續
第一條 稅款繳納證
第二條 稅款繳納證之制定及適用
第三條 填用繳納證暨稅款收據手續
第四條 海關收稅處
第五條 納稅人應負之責任
第六條 納稅期限
第七條 中途損壞之進口貨物減稅限制
第八條 起岸時損壞貨物減免進口稅之限制
第九條 轉船口岸與指運口岸途中損壞之轉船洋貨減免稅項限制
第十條 專供旅行用之私人汽車進口納稅辦法
第十一條 旅客行李在船上徵稅限制
第十二條 進口稅用金單位徵收
第十三條 完納進口稅手續
第十四條 各口進口貨物在上海繳納稅款辦法
第十五條 稅款押金繳納辦法
第十六條 徵收出口及轉口稅應用之銀幣
第十七條 船鈔特別准單費及其他各費繳納手續
第十八條 銀類出口稅及平衡稅
第十九條 進口現銀復出口史稅辦法
第二十章 船隻結關手續
第一條 結關條件
第二條 華籍船隻結關手續(民船除外)
第三條 航海民船結關手續
第四條 出口口岸未設有領事之外國船隻結關手續
第五條 出口口岸設有領事之外國船隻結關手續
第六條 預先結關船隻
第七條 中途經由外國口岸駛赴通商口岸之空船結關手續
第八條 結關通知書及結關證明書
第九條 船隻未請結關擅自出口之罰則
第十條 結關後停留口內之船隻
第十一條 出口口岸未設有領事之外國船隻結關手續費
第十二條 駛赴外洋修理之百噸以下船隻
第十三條 漁輪結關手續
第十四條 駛赴外洋修理之漁船
第十五條 結關單照
第二十一章 軍火
第一條 通則
第二條 軍火之範圍
第三條 政府及各機關運輸軍火手續
第四條 本國商民及地方機關與團體購運軍械手續
第五條 外國商民及其他團體機關使領駐軍購運軍械手續
第六條 中外商民購運之非軍用航空器材
第七條 中外商民購運之非軍用無線電器材
第八條 中外商民購運之工業用及非軍用炸藥及爆發物料
第九條 商船攜帶之自衛槍械
第十條 軍隊乘船裝運危險物品規則
第二十二章 違禁品及禁止或限制運輸品
第一條 農業病蟲害
第二條 火酒
第三條 軍火
第四條 中國古籍名人原稿總理遺墨官署檔案
第五條 紙幣偽造紙幣制偽幣印模福票及印花稅票
第六條 蜜蜂及蜂種
第七條 帶毛禽皮及野禽獸
第八條 宣傳赤化之書籍
第九條 黃銅
第十條 牛類及肉類
第十一條 食糧
第十二條 捲菸用紙
第十三條 電影片
第十四條 錢幣鑄幣印模鑄造幣機器及材料
第十五條 銅黃銅鐵鉛類
第十六條 手槍式電筒
第十七條 炸藥
第十八條 麵粉
第十九條 賭具
第二十條 黃金及金飾
第二十一條 手鐐
第二十二條 鐵類
第二十三條 鉛類
第二十四條 偽滿洲國國旗地圖等
第二十五條 含有白磷或黃磷之火柴
第二十六條 礦類
第二十七條 淫書淫畫及誨淫物品
第二十八條 麻醉品注射針及攙雜嗎啡等之專賣藥品
第二十九條 黃白磷
第三十條 製造軍火圖樣
第三十一條 賽狗
第三十二條 米及共他一切食糧
第三十三條 鹽
第三十四條 蠶種
第三十五條 銀幣及銀類
第三十六條 氯化鈉
第三十七條 含有雜質之糖品
第二十三章 駐華外國使領人員用品報運辦法
第一條 駐華外交官及領事官等用品免稅辦法
第二條 未與中國訂有相互免稅協定各國在華使領人員官用自用物品報運辦法
第三條 駐華使領人員報運自用土貨出口免徵出口稅
第四條 駐華使領人員及商務專員報運商業樣品
第五條 與中國訂有相互免稅辦法各國駐華使領人員之官用自用物品特予免稅
第六條 未准免稅之使領人員自用物品應領領事簽證貨單
第二十四章 海關管理經過邊境鐵路公路運輸貨物辦法
第一條 北寧鐵路
第二條 廣九鐵路
第三條 滇越鐵路
第四條 海關管理往來經過中國邊境及在邊界以內附近地方汽車辦法
第二十五章 海關管理郵包郵件辦法
第一條 郵包報關手續
第二條 郵包應納之稅項
第三條 郵包免稅之限度
第四條 自一通商口岸寄往另一通商口岸或內地之洋貨郵包
第五條 郵寄違禁品禁止品及限制運輸品
第六條 繳納郵包稅之地點
第七條 原寄件人捨棄之郵包
第八條 殘示及退還原寄件人之郵包
第九條 平常掛號及保險信件
第十條 郵寄貨物樣品
第十一條 已完關稅國貨郵包在通商口岸進口後改裝輪運出洋章程
第十二條 已完關稅國貨郵包在通商口岸進口後改裝郵寄出洋辦法
第十三條 寄往外洋已完出口稅之土貨郵包復進口及復出口免稅之限制
第十四條 邊界附近內地郵局寄遞之未稅包裹
第十五條 夾帶毒品之郵包
第二十六章 航空郵運
第一條 海關管理航空郵運規則
第二十七章 船隻上下客貨時間海關放假日期船隻上下客貨特別准單費及其他各費
第一條 船隻上下客貨時間
第二條 海關放假日期
第三條 起卸貨物特別准單費
第四條 上下旅客特別准單費
第五條 請領特別准單時間
第六條 免納特別准單費之船隻
第七條 海關所收其他各費
第八條 免納港外起卸貨物費之船隻
第九條 各關所收各費
第十條 丈量及檢查船隻費
第二十八章 簽證文件
第一條 海關稅務司簽證商人文件辦法
第二條 各種保結及申請書之簽證手續
第二十九章 機制洋式貨物
第一條 機制洋式貨物之定義
第二條 呈請按機制貨物待遇之手續
第三條 享受機制貨物待遇工廠之登記
第四條 享受機制貨物待遇工廠之檢查
第五條 享受機制貨物待遇工廠之轉移
第六條 機制貨物應標明牌號廠名並在報單上籤注證明
第七條 機制貨物征免稅項辦法
第八條 經由通商口岸運往外洋之機制貨物
第九條 特別免重征執照及運單
第十條 復出口運往通商口岸之機制貨物
第十一條 自外洋運回之機制貨物
第十二條 運回原廠之殘損機制貨物
第十三條 應納統稅之機制貨物
第十四條 機制貨物已稅證明書
第三十章 印花稅票
第一條 各項文件應貼印花
第二條 應貼印花之文件及貼用印花數目
第三條 運寄印花稅票免驗辦法
第三十一章 洋鹽及國產鹽
第一條 洋鹽進口之限制
第二條 外國租借地所產鹽斤
第三條 東三省所產鹽斤
第四條 國產鹽斤
第五條 航海民船所運國產鹽斤
第六條 輪運國產鹽斤
第七條 含用鹽分之化學品
第八條 私運鹽斤
第三十二章 走私漏稅罰則及緝私條例
第一條 通則
第二條 海關之檢查權
第三條 海關為處理緝獲走私貨物之唯一機關
第四條 擅往未經核准地方貿易之船隻
第五條 在通商口岸走私之船隻
第六條 海上緝私界限
第七條 巡船在海上令船隻停駛候驗信號
第八條 船隻不遵令停駛候驗時處置辦法
第九條 船隻用武力拒捕時處置辦法
第十條 海關緝私條例
第十一條 違章漏稅罰則
第十二條 海關罰則評議會
第十三條 商人向海關罰則評議會提出抗議手續
第十四條 緝獲偽造商標私貨處置辦法
第十五條 商人不得委託律師辦理海關罰款充公案件及其他一切事務
第十六條 眼線給獎辦法
第十七條 地方機關緝獲私貨給獎辦法
第十八條 商人呈繳罰款及認購充公貨物價款收據
附件目次
第一號 管理貨船章程
第二號 管理拖輪章程
第三號 膠海關及青島市港務局會訂防止自碼頭倉庫私提貨物辦法
第四號 江海關管理中途損壞及被竊進口貨物減免稅項辦法
第五號 輪船在江陰起卸煤斤辦法
第六號 湘江淺水期內輪船在長沙下游各處裝卸貨物暫行規則
第七號 粵海關管理具有保結享受特殊利益之航海輪船往來廣州及香港澳門間暨經過香港往來廣州與各通商口岸間章程
第八號 粵海關管理具有保結享受特殊利益之省河輪船往來廣州及香港澳門章程
第九號 修正粵海關黃埔地方進口船隻停泊卸貨辦法
第十號(甲) 滇越鐵路河口分關擬辦管轄鐵路所載各洋貨進口土貨出口章程
(乙) 蒙自關壁虱寨車站分關章程
第十一號 邊界郵局發寄包裹之投遞郵局駐有海關查驗人員地方各稱表
第十二號 未駐有海關查驗人員之邊界郵局名稱表
第十三號(甲) 進口艙單
(乙) 出口艙單
(丙) 航空運載客貨郵件出口艙單
(丁) 汽車進口出口傤貨單
第十四號 輪船常年保結
第十五號 押款保結
第十六號 起貨總准單呈請書
第十七號 旅客行李應稅物品報單
第十八號 洋貨進口報單
第十九號 土貨出口報單
第二十號(甲) 海關進口稅繳納證
(乙) 海關出口及轉口稅繳納證
第二十一號 罰款或充公貨物賣價收據
第二十二號 請求書
第二十三號 海關扣押貨物清單及搜查筆錄
第二十四號 扣留貨物憑單
第二十五號 呈報中華民國海關航海輪船應用食物及雜物清單
第二十六號 偽造商標報告書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二十四年[1935]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29.6/1538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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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
中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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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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