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5jh009617-106767 浙江省政府二十二年度施政方針及過去一年來之政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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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二十二年度施政方針及過去一年來之政績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浙江省政府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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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浙江省政府二十二年度施政方針及過去一年來之政績
Publisher
[浙江省政府] ([浙江])
Description

記述1933年度民政、財政、教育、建設、保安5方面的施政方針及過去一年來的政況

目錄
(一) 民政
甲 吏治
一 考核各縣全年度行政計劃
二 舉行第三次全省縣長抽調會議
三 試辦實驗縣
四 繼續巡視並考查各縣巡視之實施
五 厘定縣長俸給標準
六 舉辦上年度縣長考績
乙 自治
一 訂頒在自治組織完成後之進行方案分期督促實施
二 充實自治團體之組織
三 完成現任自治職員之訓練
四 繼續推進一般人民之訓練
五 繼續抽調訓練自治人才
六 舉辦區長考試
七 整理及發展地方自治事業
八 整理地方自治經費並籌辟來源
九 繼續補助自治經費
丙 警政
一 甄別現任巡官長警一律就地補受訓練
二 提高巡官長警之待遇
三 限制新警逮捕須經過考試及訓練合格
四 繼續抽調各屬現任巡官長警入警官學校訓練
五 繼續養成特種警察
六 重訂各縣公安局及分局等級
七 督促各縣規劃全縣警段之支配及應需警力
八 修訂派出所規程
九 整頓固有警費
十 逐漸統一每縣槍械之種類或口徑
十一 逐漸補充水警設備
十二 分期實施檢閱
丁 戶口
一 辦理全省戶口統計
二 完成全省編釘門牌
三 繼續試辦人事登記
戊 土地
一 完成全省大三角測量
二 完成杭市縣清丈內業
三 督促第一期海寧等八縣清丈之進度
四 繼續督促編造坵地圖冊或查丈
五 繼續督促厘定縣界
己 民食
一 繼續調查並統計全省糧食之產銷
二 繼續規劃糧食調節方法
三 繼續督促擴充倉儲
四 繼續防止漏海及取締操縱壟斷
庚· 公共衛生
一 繼續製造防疫血清
二 繼續督促籌設縣立醫院或診察所
三 繼續研究地方病及除治方法
四 繼續督促厲行清潔
五 繼續督促籌設小菜場及屠宰場
六 繼續督促建設公廁並取締私廁
七 繼續督促籌設公墓
辛 社會救濟事業
一 督促各屬依地方需要及財力規劃救濟事業進行程序
二 繼續督促各屬整理擴充或籌設縣區鄉鎮救濟院
三 繼續督促組織鄉鎮保嬰會
四 獎進私人或私人團體並辦救濟事業
壬 改良風俗
一 調查並研究各地風俗之沿革及其旨趣規劃改進方法
二 繼續厲行國曆
癸 禁煙
一 繼續實施本省禁煙方法
二 考核各屬禁煙成績
(二) 財政
甲 田賦及契稅
1 繼續整頓田賦清查戶糧嚴追舊欠改善徵收制度以期增加收入
2 規劃改正已清丈市縣田賦徵收科則以均人民之負擔
3 切實稽核各縣田賦造串暨升豁各數以防止侵虧
4 核減田賦附捐㐭捐以舒民力
5 整頓原有契稅並籌辦永佃契稅以裕收入
乙 營業稅
1 改進營業稅徵收制度以杜絕隱漏增益稅收為目的併力戒苛擾以恤商艱
2 切實整頓屠宰牙當等營業稅
3 將各項營業稅之調查及徵收設法使其切實聯絡以免弊混
4 改善稅務行政組織以增進各徵收機關之辦事效力
5 厲行稅務之公開以期徵收之核實
丙 制用
1 預算仍暫取量入為出主義實行緊縮以符收支適合之原則
2 訂定各縣編制地方預算暫行辦法實行監督地方財政
3 修訂浙江省各縣整理暫行簿記辦法
4 擬訂統一會計辦法
5 繼續清理各縣局交代
丁 公債
1 充實省債基金如期還本付息
戊 公產
2 整頓公產並查丈各縣所有公地編製圖表
己 沙田
1 繼續清理各處沙田使人民有確實之產權
2 積極處理歷年關於沙田爭執懸案以解決糾紛
3 增設繪丈隊繼續測繪各縣沙田以完成全省沙區地圖
4 考核各專員辦理沙田成績整頓收入以裕省庫
(三) 教育
甲 行政方針
一、 切實遵行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國民教育實施方針使各級教育適合三民主義之精神發揮復興民族之使命
二、 確認民族生存為教育之中心目標註重於喚起民族意識增進國民體育灌輸科學知識增加生產力量及充實國防基礎之各種教育設施
三、 關於國民道德之訓練與學風之養成注重保持中華民族固有道德獎進勤勞節儉之習慣培養積極向上之觀念喚起犧奮鬥之精神
四、 根據本省教育經濟各種實際情況之需要與可能酌定教育設施之步驟並注意事業之經濟與效率
五、 體認各縣市經濟文化差異之程度為分期分地分項之督促改進並注意全省各區文化之均衡發展
六、 充實教育事業之內容糾正不切實際之弊害喚起社會對於教育之重視與熱心以期集合公私力量謀本省教育之銳進。
七、 提高教育界服務與研究之興趣普及省民受教育之機會
八、 以鼓舞獎掖補政令督促之不逮以積極輔導與考核糾正相併行
乙、 實施計劃
(1) 關於一般事項
一、 指導督促所屬教育機關實施國防教育喚起民族意識並實施生產教育
二、 派員考察各省教育上之優良設施
三、 訂頒行政督察專員縣市長區長關於教育注意事項
四、 舉行教育行政人員考試
五、 召集地方教育行政人員會議
六、 舉行全省教育成績展覽會
七、 聯絡或委託學術機關團體研究本省各項教育問題
八、 籌議設置各項獎學金及推廣貧寒生入學機會辦法
(2) 關於黨義教育事項
一、 擬訂公民科與其他各科實施黨義教育辦法
二、 擬訂各種課外作業與黨義連絡之辦法
三、 督促各教育機關切實研究黨義
四、 獎進並提倡關於發揚黨義之音樂藝術文學等之優良作品
五、 取締一切違反黨義黨綱之讀物
(3) 關於教育經費事項
一、 繼續籌設地方教育經費開源辦法
二、 繼續督促各縣市整理教育款產基金及學田
三、 督促各縣市組織區教育款產委員會
四、 擬訂小學經費標準
五、 籌議教費瘠苦縣分之暫行救濟辦法
(4) 關於高等教育事項
一、 繼續調查省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浙籍畢業生
二、 督促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完成實習設備
(5) 關於國外留學事項
一、 根據部頒規程改訂本省公費留學生派遣辦法
二、 修訂里昂中法大學公費生派遣辦法
三、 擬訂管理公費留學生規程
四、 修訂公費留學生學費及出國回國川資標準
五、 擬訂撥存公費留學生準備金辦法
六、 擬訂公費留學生回國服務辦法
七、 繼續調查並搜集關於留學生之統計事項
(6) 關於中等教育事項
一、 訂頒修正中等學校行政組織暫行規程
二、 訂頒修正中等學校校長教員任免及待遇暫行規程
三、 召集省立中等學校校長會議
四、 督促各中等學校各科教學研究會切實研究改進各科教學方法
五、 召集中等學校訓育會議研究改進訓育辦法
六、 分別整理改組各縣立聯立中學
七、 修正各中等學校應行呈報各項表式
八、 訂頒中等學校學生訓育管理及獎懲大綱
九、 訂頒中等學校學生畢業成績計算方法
十、 修訂中等學校招生規程
十一、 擬訂公私立中等學校徵收各種費用實數標準
十二、 訂頒中等學校教員進修辦法
十三、 擬訂審核中等學校教職員手續並實施審核
十四、 指導各中等學校舉行國防講演並提高各高中之化學研究及實驗
十五、 考查各中學職業科目實施狀況
(7) 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一、 統計全省師訓機關分布狀況劃定師範區
二、 增設省立師範學校
三、 分別整理改組各縣立聯立短期師訓機關
四、 獎勵各縣市籌設簡易師範學校
五、 指定省立師範學校分組修習專科科目
六、 整理私立師範及私立學校附設師範科
七、 籌議師範生減免納費辦法
(8) 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一、 擬訂分年增設職業學校計劃
二、 開辦省立農業職業學校
三、 擬訂補助縣市聯立私立職業學校經費暫行辦法
四、 考核指導各縣立聯立職業學校之設施
五、 訂頒職業學校假期作業辦法
六、 擬訂中等學校附設職業班及小學附設職業補習班暫行規程
七、 勸導並鼓勵社團工廠商店農場等職業機關或私人設立職業學校
八、 會同浙江大學培養職教師資
(9) 關於小學教育事項
一、 繼續辦理師資進修通信研究部
二、 督促各縣市繼續辦理第一二種假期進修講習會
三、 繼續督促各縣市舉行校長訓練
四、 督促各縣市舉行小學兒童活動事項
五、 擬訂小學學生升學就業指導辦法
六、 擬訂初級小學學生抽考成績辦法標準
七、 擬訂小學兒童各科成績計算方法操行體育考查方法及兒童升級降級辦法
八、 擬訂小學教員進修及獎勵辦法
九、 擬訂各省立中學附屬小學教員俸給等級表及年功加俸辦法
(10) 關於幼稚教育事項
一、 繼續研究現有幼稚園各種實施及改進辦法
(11) 關於義務教育事項
一、 繼續督促各縣市未設初小之鄉鎮限期籌設
二、 考核各縣市實施短期義教成績並督促其改進及推廣
三、 舉辦短期義教實驗區
(12) 關於私塾事項
一、 繼續督促各縣市舉行墪師訓練
二、 分期指定各縣市舉行改良私塾宣傳
(13) 關於民眾教育館事項
一、 分期督促並指導各民眾教育館充實事業內容
二、 擬訂各縣市民眾教育館最低限度設施標準
三、 切實考查各縣市民眾教育館辦理實況並分別指定其應注重之主要事業
四、 擬訂民眾教育館辦理民眾學校注意事項
五、 指導各縣市分區設立民眾教育館
(14) 關於民眾學校事項
一、 督促各縣市舉行民眾學校成績展覽會
二、 考查各縣市中心民眾學校及民眾學校辦理狀況
三、 修訂獎勵各縣市優良民眾學校暫行辦法
四、 擬訂各縣市設置鄉鎮坊立及私立民眾學校辦法
五、 擬訂各縣市補助區鄉鎮坊立及私立民眾學校經費辦法
六、 擬訂二十三年度各縣市辦理民眾學校教育最低標準
(15) 關於通俗講演事項
一、 督促各縣市加緊通俗講演工作並訂定考核辦法
二、 舉行通俗講演工作人員抽調訓練
三、 頒發標準講稿或補充材料
四、 充實通俗講演輔助工具
五、 訂頒巡迴講演暫行辦法
六、 擬訂中小學教師擔任講演工作成績考核及獎勵辦法
(16) 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一、 編訂頒發社會教育用之簡明國防圖說及表解
二、 編制並頒發警惕國民及提高民族意識之各項標語
三、 指導各縣市社會教育機關表揚該地方人文物產之特點
四、 籌設省立電影院攝製並映演教育影片
五、 籌辦播音教育
六、 督促各縣市提倡民眾體育並訂頒民眾業餘運動會辦理須知
七、 繼續指導並督促省立圖書館擬編各項標準書目
八、 擬訂省立博物館供給各縣市社會教育機關材料辦法
九、 擬訂獎勵私人興辦社會教育辦法
(17) 關於實驗研究及輔導事項
一、 繼續督促各附小報告各項試驗研究結果
二、 組織試驗研究指導委員會
三、 繼續督促各附小印發各項比較有效的教育方法
四、 考核各附小輔導工作成績
五、 督促省立民眾教育實驗學校推廣實驗研究事項並發表成績
六、 設置省立民眾教育實驗區
七、 擬訂各縣市民眾教育實驗區設置辦法
(18) 關於地方教育行政事項
一、 繼續督促並指導各縣市局科改善本身業務
二、 擬訂教育局長待遇辦法
三、 擬訂教育行政人員考績辦法
四、 訂頒教育局長下鄉巡視辦法及報告表式
五、 計劃提高區教育員服務效率之辦法
(19) 關於編輯事項
一、 編印國防教育叢書
二、 編印戲劇說書審查報告
三、 編印民眾娛樂審查報告
四、 選編通俗講稿
五、 繼續編印本廳附設師資進修通信研究部進修半月刊
六、 編印社會教育輔導刊物
(四) 建設
甲 交通
一、 完成杭江鐵路金玉段線路工程
二、 建築杭江鐵路金玉段各站站台車站雨篷廠房電報電話及一切行車設備
三、 擴充及整理杭江鐵路江蘭段一切行車設備
四、 完成京閩幹線新昌至臨海段公路工程
五、 完成滬桂幹線本省鏡內全路工程
六、 完成奉新及義長兩路工程
七、 完成屯建及淳遂兩路工程
八、 完成乍浦漱浦區內各公路
九、 完成寧波區內各重要公路
十、 完成舊處屬各重要公路
十一、 籌築京閩幹線臨海至平陽段公路工程
十二、 籌築閩浙邊境各處防公路
十三、 督促完成各縣已進行之重要縣道
十四、 督促各縣修築縣道銜接鐵路及公路幹線並修築鄉村道路以資發展內地交通
十五、 繼續發展杭江鐵路及各公路行車業務
十六、 推進本省市與各省市互通汽車統一事宜
十七、 監督民營汽車公司之營業與管理
十八、 籌築錢塘江大橋
十九、 完成二十一年度計劃未成各縣長途電話
二十、 建築重要支線電話
二十一、 加掛話務繁忙各段幹線
二十二、 建築邊防電話
二十三、 建築邊遠各縣電話
二十四、 建築鄉村電話
二十五、 裝設各處專機電話
二十六、 整理長途零售話機
二十七、 整理長途電話幹線
二十八、 增設長途電話分支局及代辦所
二十九、 改建省電話局南支局機房並擴充交換機容量及線路
三十、 杭市電話添建地下管
三十一、 籌建城廂電話
三十二、 整理各縣收音機
三十三、 推行無線電廣告
三十四、 增設轉播電台
三十五、 測量各縣收音強度
三十六、 增加廣播電台電源線
三十七、 增高廣播電台播音效力
三十八、 構成全省電訊網
三十九、 建築坎門公共碼頭
四十、 建築吳興公共碼頭
四十一、 整頓船舶牌照費收入
四十二、 辦理內河輪船駕駛員機手之登記
四十三、 建築沿海燈塔浮標
乙、 關係水利事項之推進
一、 督促各縣組織鄉鎮水利公會
二、 督修錢塘江岸工程
三、 整理錢塘江建築挑水壩
四、 規定錢塘江各支流及浙東西各河道水利測量
五、 清理餘杭北湖
六、 疏浚吳興機坊港
七、 修正浙西魚籪取締辦法
八、 試辦諸暨白塔湖水利模範區
丙 進行工商倡導事業
一、 就省立國貨陳列館毗連基地(前保安處特務營軍械倉庫遺址)籌劃建築新式國貨商場積極發展國貨事業
二、 改進水產教育與水產事業
三、 開闢三門灣港埠
四、 督飭各縣政府籌設小規模工廠救濟失業復興農村
五、 督飭完成劃一度量衡各項事宜
(1) 劃一鄉村度量衡
(2) 派員視察各縣辦理劃一情形
(3) 厲行辦理度量衡行政人員考績
六、 派工廠檢查員實行檢查各工廠
(1) 完成初期檢查工作
(2) 決定以後檢查步驟並依次進行
七、 電氣事業之進行計劃
(1) 繼續派員視察各電廠
(2) 繼續核辦電氣事業註冊
(3) 重行編制本省電氣事業各項重要圖表
八、 實施勞工教育
九、 擬訂獎勵工商業暫行章程
十、 整理各縣典當並籌設平民抵押所
丁 農礦
一、 舉行第二屆農產品展覽會
二、 整頓各縣農林機關
三、 開拓棉區
四、 督促各縣舉辦棉業合作區
五、 取締化學肥料
六、 整理各縣漁會
七、 研究墨魚繁殖情形
八、 切實防治獸疫
九、 提倡新法養蜂
十、 增設改良蠶桑模範區
十一、 增設改良蠶桑區
十二、 取締土製蠶種
十三 、 統一蠶兒品種
十四、 完成西湖四周山地造林
十五、 補植要塞造林
十六、 營造溫處保安林
十七、 獎勵人民造林
十八、 考核各縣治蟲人員
十九、 整理各縣治蟲經費
二十、 擴充治蟲研究工作
二十一、 規劃各縣治蟲工作
二十二、 繼續培養治蟲人員
二十三、 整理平陽礬礦
二十四、 改良明礬製造法
二十五、 開闢採運黃砂區域
二十六、 調查建德銅礦
二十七、 試采宣平銀礦
戊 合作事業
一、 繼續整頓原有合作事業
二、 積極介設各種模範合作社
三、 以農業生產之各種必需原料供給各合作社
四、 設法吸收上海金融界資金以供各農村合作社生產之用
五、 擴展第一農村合作社實驗區工作並擬續辦第二農村合作實驗區
六、 繼續倡設都市消費合作社
七、 設法扶助小手工業者組織合作社
八、 編發合作社帳簿
九、 繼續倡辦合作講習會
十、 繼續籌設各縣農業金融機關
十一、 整理全省農業金融機關
十二、 繼續指導農業金融機關及合作社兼辦倉庫堆棧
十三、 繼續籌備省農民銀行
十四、 繼續督飭籌設漁業金融機關
十五、 商請上海各銀行移資貸放於各縣農民金融機關
(五) 保安
甲 綏靖
1 成立剿匪指導部清剿仙居永嘉永康縉雲東陽天台六縣邊區積匪
2 督飭水陸軍警團隊會剿各地海匪並擬訂防制海盜騎刦海輪方法
3 繼續派隊會勦壽寧赤匪
4 積極防剿贛東赤匪
5 督飭邊境各縣加築邊防工事
6 遵照 委員長南昌行營頒發之封鎖匪區辦法積極封鎖匪區物質
7 督飭邊境駐軍組織鄰匪民眾
乙 人事
1 舉行各級官長會考
2 修訂勦匪獎懲簡章
3 整飭部隊紀律
4 改良官兵素質
丙 教育
1 成立士官教育團訓練各級幹部
2 成立特種兵教育隊授以各特種兵以全般教育及特業教育
3 實施步兵團集團教育及分防教育
4 成立新兵教育總隊訓練新兵以補充各團缺額
丁 經理
1 整理各縣保衛團經費實行統籌統支
2 釐訂簿記
3 舉辦指紋證明發餉
4 厲行考績軍需人事
5 修正各種給與令
戊 保衛團
1 修訂法令
2 統一事權
3 劃一編制
4 促進編練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1933]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D/573.06/23/民:22
主題
InfoField
地方政府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693.62
載體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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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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