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6jh000969-84141 大理院判決錄 第2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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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書記廳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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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大理院判決錄
Volume 第2卷
Publisher
[出版者不詳]
Description

收民、刑判決例

目錄
民事
判決
上字第二十五號 二月二日
丁永傳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丁祖植等因租山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六號 二月二日
張樹銓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朱鑒堂因贖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七號 二月二日
楊少筠對於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楊王氏因贖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八號 二月二日
王少文等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張德山因營業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九號 二月三日
蕭文波對於前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呂朱氏因贖房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號 二月三日
翟羽儀對於四川重慶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毛相卿因貿易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一號 二月三日
田保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田雨潤因贖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二號 二月三日
駱家駿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永隆當等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三號 二月五日
周裕德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顧根壽因租田爭執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四號 二月五日
尼僧境海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尼僧境豫因庵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五號 二月五日
王鳳崗等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高文蔚等因伐樹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六號 二月五日
劉蔭湘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王氏因地畝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七號 二月六日
曹伯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吉慶因欠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八號 二月六日
張李氏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瑞江請因求離婚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九號 二月六日
王吉慶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馬恩波因欠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號 二月六日
黎純修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福隆莊與廣安祥債務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一號 二月六日
周香圃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周季鴻因族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一部附帶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二號 二月六日
王龍氏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子欽等因屋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三號 二月九日
張尹氏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修因塋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四號 二月九日
貢桑諾爾布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趙乾符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五號 二月九日
徐省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王潤生與該上告人因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六號 二月九日
鄒實秋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鄭雲村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七號 二月九日
戴毓卿對於陝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戴文茂因分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八號 二月十日
盛萬鍾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隋繼芳因房屋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十九號 二月十日
丁遹卿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於紹庭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號 二月十日
鄧吳氏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鄧倬雲等因家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一號 二月十日
置業公司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公司與德源成聚公司因工價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二號 二月十三日
潘永和對於貴州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潘龍氏因爭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三號 二月十三日
常植基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嘉運等因保證債務及地畝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四號 二月十三日
塗錫球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楊克臣因鋪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五號 二月十三日
孫銘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徐兆嘉因稻價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六號 二月十三日
邵梁氏對於貴州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邵質卿因家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七號 二月十六日
趙衛臣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吳嘉林因欠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八號 二月十六日
張叔謙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陳澄波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十九號 二月十六日
廖永濂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林德錫地畝爭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六十號 二月十六日
鄭雨亭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侯棠氏因圍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六十一號 二月十七日
俞安澄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俞安鎮因會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六十二號 二月十七日
王皓齊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宗泗等因鋪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六十三號 二月十七日
吳榮三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丁興周等因買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六十四號 二月十七日
盧紫垣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樹桃等因佃井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六十五號 二月十九日
薑黃氏對於山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姜先基因承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一部附帶上告一案
上字第六十六號 二月十九日
高睦堂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黃炳傳因攤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上告人等亦聲明一部附帶上告一案
上字第六十七號 二月十九日
陳萬春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關玉林等因地畝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六十八號 二月十九日
阮洛振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朱葆椿因欠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六十九號 二月十九日
鄭泉慶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陳祖賢等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七十號 二月二十日
張蔣氏等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張蔣氏因繼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七十一號 二月二十日
邱高氏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邱作山因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七十二號 二月二十日
賈林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長于氏等因養瞻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七十三號 二月二十日
施兆麟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程泰津因贖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一部附帶上告一案
上字第七十四號 二月二十日
李蔭南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郭景雲等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七十五號 二月二十三日
程日泉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趙湘亭等因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七十六號 二月二十三日
龐日初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對穗豐號股東負擔保管責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七十七號 二月二十三日
龐日初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梁周氏因擔負出頂店鋪違約損失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七十八號 二月二十三日
黃侶鶴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請求定銀及違約之賠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七十九號 二月二十三日
王咸基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陳國政因地畝糾葛一案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八十號 二月二十四日
劉日錫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曲心齋等因款項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八十一號 二月二十四日
余錫沅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余中衍等因爭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八十二號 二月二十四日
單匯東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梁潔臣等因欠交公利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八十三號 二月二十四日
王瑞堂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潘顯夏因款項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八十四號 二月二十四日
邵炳文對於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祝鴻等因地畝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八十五號 二月二十四日
何松亭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傅又儀因損害賠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八十六號 二月二十六日
田濱臣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李俊卿因鋪帳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八十七號 二月二十六日
姚國琛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挪用店款案件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八十八號 二月二十六日
姚廷琛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黃永昌因撤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八十九號 二月二十六日
胡霖生對於安徽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黃永年因錢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九十號 二月二十六日
杜興旺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杜振先等因借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九十一號 二月二十六日
何春等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吳春祥因爭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九十二號 二月二十六日
張李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慶恩因請求離異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九十三號 二月二十七日
邱秀清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陸焯昌等廟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九十四號 二月二十七日
羅峰亭等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陳子安因鋪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決定
上字第二號 二月十一日
畢保遠等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傅鎮元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闕席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號 二月十一日
胡敦仁對於江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胡甘氏因家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四號 二月十一日
秦洛仲對於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殷淮等因車道涉訟案件所為之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五號 二月十日
張九祥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楊永因地畝糾葛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六號 二月二十四日
陳騰超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捷成洋行因欠銀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七號 二月二十八日
陸楨材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岑氏因爭鋪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抗字第二號 二月九日
梁子盈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孫輔廷因欠款涉訟案件所為抗告撤銷之決定聲明上告一案
抗字第三號 二月九日
朱點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郭萬鏞因鋪事糾葛案件所為抗告駁回之批詞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四號 二月十七日
劉成德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耿劉氏因毀繼涉訟案件所為上告駁回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五號 二月十九日
孫亭繼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孫梓庭因產業糾葛案件所為駁回抗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抗字第六號 二月十九日
張永江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張永河因地畝糾葛案件言詞辯論中所為之證據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聲字第一號 二月十一日
張王氏聲請保全證據一案
呈字第三號 二月十日
王呂氏因與王慶榮房產糾葛不服京師地方審判廳判決呈請傳追一案
呈字第四號 二月十一日
盧鶴琴因湖北高等審判廳更審無期懇准提卷併案判決一案
呈字第五號 二月十八日
張紳呈訴楊萬榮等抗欠不還請提究辦一案
呈字第六號 二月十九日
劉作霖等呈訴隆相寺廟產原系劉姓捐助財產一案
刑事
判決
上字第十五號 二月四日
聶順堂對於黑龍江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六號 二月四日
梅鄭氏對於雲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毆傷使女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七號 二月四日
劉卜功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強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八號 二月四日
吉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羅建喜強取財物案件覆判錯誤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十九號 二月七日
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柳賓鳳等強盜商人致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號 二月七日
王金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案件所為覆判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一號 二月七日
李高升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毆傷隊士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二號 二月十一日
梁鳳彥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誣告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三號 二月十一日
塗海平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違法逮捕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四號 二月十四日
丁本才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竊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五號 二月十八日
李輔庭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誣告及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六號 二月十八日
鄧發禍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七號 二月十八日
莫麗生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詐欺取財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八號 二月二十一日
黃昌有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強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上字第二十九號 二月二十一日
趙金氏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致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號 二月二十一日
王殿卿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強搶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一號 二月二十一日
顧和福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和姦和誘並吸食鴉片煙等罪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二號 二月二十一日
吉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王貴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三號 二月二十五日
直隸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郎懷強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四號 二月二十八日
朱琨對於雲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販運煙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五號 二月二十八日
谷恩榮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上字第三十六號 二月二十八日
河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翟二妮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非字第三號 二月四日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山西寧遠縣審檢所就丁陳氏和姦案件所為原判違法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非字第四號 二月十八日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陝西西安地方審判廳就穆振宏等詐欺取財案件所為引律錯誤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1915]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官/582.8/11/民:1-2
中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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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6
載體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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