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6jh001035-87675 民政法令輯要 第1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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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江西省民政廳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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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民政法令輯要
Volume 第1卷
Publisher
江西省民政廳[發行者]
Description

上篇2冊,載國民政府法令;下篇1冊,載江西省法令

目錄
第一類 官制
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修正內政部組織法
修正省政府組織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類 官規
公務員任用法
公務員任用法施行條例
宣誓條例
官吏服務規程
公務員懲戒法
附錄政務官之解釋及其懲戒程序令
考績法
現任公務員甄別審查條例
現任公務員甄別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現任公務員甄別審查填表注意事項
各官署檢送現任公務員甄別證明文件須知
各官署雇員書記辦事員事務員甄別審查辦法
印信條例
各省文官俸給概以十六年修正俸給表為標準令
附十六年修正文官俸給表
所得捐徵收條例
所得捐徵收細則
附報告程序細則及報告格式收據格式說明
所得捐直接匯解中央令
統計法
公務員辦理內政統計暫行考成規則
公務員交代條例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預算章程
辦理預算收支分類標準
修正各省民政廳長巡視章程
各省民政廳行政會議規程
地方行政人員訓練所章程
各省縣舉士條例
附解釋
官吏恤金條例
修正官吏恤金條例施行細則
整飭官常令
政軍各機關務尊系統恪守職權令
公務員對於政府設施如認為不妥可用書面建議於長官不得向外發表令
關於公務員之黨員違反紀律除受黨的處分外仍應受行政處分令
督飭各部份主管人員考察所屬並連帶召責令
厲行銓敘甄別令
各官署對已經審查合格人員有調動免職應通知銓敘部登記令
各官署如遇所屬有經審定應降應免人員務即依照條例辦理令
各官署對於甄別合格人員不得任意更調令
各機關審查及格之公務員遇有官階更變時仍照甄別審查手續重行送審令
審核現任各縣縣長辦法令
各機關長官自議決更調之日起不得增委人員濫添俸給令
各部會省市公署擬訂條例規章應依正當手續專案呈候核明令
各機關應切實遵守法律令
各部會各省各特別市政府自十八年度起按季預定行政計劃呈報考核令
各省市政府行政報告自十九年一月份起依照頒發行政報告編制辦法按月填報令
中央政令須切實奉行令
行政年度起訖日期解釋令
政務官不得兼差職令
事務官因特殊情形而兼職限制辦法令
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限制官吏兼職飭遵行令
附原案
黨政機關用人不得兼職並注重其人在黨內之歷史令
南京特別市執委會呈請嚴厲取締兼薪辦法兩項轉知各機關隨時注意查察案
禁止政府各機關主管長官於卸職時擅提公款分作職員獎金令
禁止各地方黨務及政務人員與外界酬酢以重公務令
重申官吏認捐禁令
各機關電報須有該機關長官署名令
國府交付審議或交辦或令文案件務於文到後即先行具報一面妥速辦理令
第三類 縣政
修正縣組織法
縣組織法施行法
設治局組織條例
省市縣勘界條例
縣行政區域整理辦法大綱
各省厘定縣等辦法 附表
附解釋
確定各省廳縣局間指揮權限辦法
縣政府辦事通則
縣政府行政會議規程
任免縣長辦法案
在縣長任用法未經修正公布以前各省任用縣長及辦理縣長審查呈薦事宜暫照以前辦法繼續辦理令
縣長巡視章程
縣政府政務警察章程
縣政府政務警察訓練綱要
第四類 警政
各級公安局編制大綱
警察官官等暫行條例 附表
警察官俸給暫行條例 附表
警察官吏任用暫行條例
警察錄用暫行條例
警察獎章條例 附圖式
警察制服條例 附圖式
附更正警察帽徽令
附衛生警察領章襟章帽徽圖式及說明書令
確定警察經費辦法
公安局長查緝盜匪考績條例
警長警士服務規程
警政統計規則及表式
擴充消防組織大綱
內政部頒發警察須知及警察十二要令
內政部頒發警察官吏及長警考核表令 附表
內政部頒發撫恤公安機關官佐員役補救辦法令
民團集中使用法令
內政部頒發訓練國技辦法令
治安情形周報表暫准改作月報令 附表
違警罰法
附解釋公安局處分違警人犯如有不服能否向縣政府訴請救濟一案令
修正剿匪部隊俘獲赤匪人馬械彈獎懲標準施行規則
保獎限制辦法 附表式
保獎限制辦法 附表式
陸海空軍平時撫恤暫行條例
陸海空軍戰時撫恤暫行條例
各省縣政府發給撫恤金報銷辦法
修正國民政府查驗自衛槍炮及給照暫行條例 附申請及保證書式
修正懲治盜匪暫行條例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施行條例
共產黨人自首法
政治犯大赦條例
行政院通飭政治犯赦免後其連帶沒收之財產以已經處分或原狀不能回復者為限不發還余則發還令
附解釋
修正處理逆產條例
附解釋
封鎖匪區綱要
剿匪期內各級行政人員獎懲條例
剿匪期內文武官佐士兵懲獎條例 附獎章式
陸海空軍剿赤紀念章給與規則 附表式
頒發縣保衛團剿赤獎狀規則 附獎狀式及表式
贛閩湘鄂縣保衛團剿赤陣亡園丁旌表及遺族優待辦法
修正剿匪賞罰令
出版法
出版法施行細則
附各地圖書發行人應於圖書發行時依法檢同樣本分別寄送其業經發行尚未送部者並應檢齊補寄倘有違反規定手續情事查照出版法第三十三條酌予處罰令
附關於新聞紙雜誌社聲請立券時應令呈驗登記證其己立劵在前仍未經登記者應取消其立劵令
附內政部為各地經部核准登記之新聞雜誌通訊社等應將登記證字號刊載各該新聞紙類名稱之上方或左右其未刊載本部登記證字號之新聞紙雜誌等刊物即由各該管地方官廳隨時查禁依法處罰令
附解釋九件
電信條例
全國重要都市郵件檢查辦法
各縣市郵電檢查辦法
京內外官電一律檢查令
電影檢查法
電影檢查法施行規則
電影片申請檢查須知
各地教育機關會同警察機關稽查電影辦法
中央電影片檢查委員會請飭各影戲院多選本國國恥軍隊生活以及愛國冒險科學等片隨時映演以勵民氣函
查禁全國營業跳舞場以勵風氣令
嚴禁誘拐婦孩殘害肢體詐騙金錢以重人道令
護照條例 附請領護照事項表及保證書
附請求籤證證明書註冊護照事項表
第五類 自治 附人民團體
修正區自治施行法
附解釋
附區長篇
修正鄉鎮自治施行法
附解釋九件
市組織法
附解釋五件
縣參議會組織法
縣參議員選舉法
市參議會組織法
市參議員選舉法
各縣劃區辦法
鄉鎮閭鄰選舉暫行規則 附表式
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
附解釋各種選舉投票自選作為無效文
附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施行日期及坊閭鄰選舉暫照鄉鎮閭鄰選舉暫行規則第三十一條辦理令
附解釋當選之鄉鎮長不識文字是否有效文
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施行細則
鄉鎮公民宣誓登記規則
市公民宣誓登記規則
各縣頒發區鈐記及鄉鎮閭鄰圖記章程
各市頒發區鈐記及坊閭鄰圖記章程
自治訓練所章程
自治訓練分所規則
附考試院核定自治訓練所科目意見書
區丁制服章程
戶籍法
戶口調查統計報告規則 附表
附解釋
附內政部檢發各縣歷年戶口統計調查表令
附內政部檢發各縣鎮市村落人口概數調查表令
附內政部以關於人口生死變動所報不實請轉飭所屬主管機關嗣後只許報告上級官署勿得任意披露文
附內政部飭關於造送全省戶口統計表時須詳確統計令
人事登記暫行條例 附表
附解釋二件
修正內政部審核更名改姓及冠姓規則
區鄉鎮調解委員會權限規程
附解釋三件
訓政時期完成縣自治實施方案內政部主管事務分年進行程序表
促進地方自治及注重區鄉鎮組織與人選辦法
各縣區公所與公安分局劃定事權辦法
市縣地方自治機關行文辦法
完成縣組織各項報告表
省自治籌備委員會組織規程
附解釋
省自治籌備委員會組織規程施行細則
附解釋二件
省自治籌備委員會內政部委員服務規約
關於保障人民自由案
內政部飭責成各縣縣長督飭地方自治團體或勸導人民努力與辦水利令
內政部令關於內政會議決議籌備地方自治凡區鄉鎮公所應辦事項應按各縣實際需要由縣政府各局酌畀權限款項指導進行並改正舊有各種學區警區令
修正民眾團體組織方案
附修正人民團體組織方案
人民團體設立程序案
人民團體職員選舉通則
改組人民團體會員登記簡則
指導人民團體改進辦法
指導人民團體改進應注意事項
自由職業團體組織辦法
醫藥團體分別組織辦法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就職宣誓規則
文化團體組織原則
文化團體組織大綱
文化團體組織大綱施行細則
附文化團體之性質及其主管官署之區別文
學生團體組織原則
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
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施行細則
附專門學校以上之學生自治會組織系統圖
中等學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系統圖
婦女會組織大綱
附頒發婦女會組織大綱廢止前頒之婦女團體組織原則及婦女團體組織大綱令
團體協約法
社會團體圖記刊制章程 附圖記式樣
自由職業團體圖記刊用章程及圖式
規定各種新組人民團體籌備會刊用圖記辦法令
人民團體章程經呈準備案後主管行政官署審核修正之辦法令
中央常會議決新聞記者團體組織一案令
附解釋新聞記者公會之主管官署文
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改組或重新組織辦法令
關於未盡依照法令規定及未能依照規定限期改組或組織成立之人民團體辦法兩項令
無市政府而有市黨部之地方其人民團體之指導機關應為市黨部主管官署應為市政府令
各地基督教團體如有申請組織或呈請立案者可依照修正人民團體組織方案及其有關之各種法令妥為指導辦理令
各地醫師具有法定資格者雖未領證亦可加入公會但須從速領證令
凡人民團體非經當地高級黨部之許可不得准予立案令
內政部檢發人民團體組織及狀況調查表請轉飭遵辦送部以便查核文
農會法
農會法施行法
工會法
工會法施行法
附解釋
工會章程準則及說明
工會分事務所組織簡則
商會法
商會法施行細則
附洋商不許加入商會令
工商同業公會法
工商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
附工會法各疑點解釋文
附解釋工會法商會法要點
教育會法
漁會法
漁會法施行規則 附表式
勞資爭議處理法
附解釋三件
第六類 土地
土地法
附解釋
土地徵收法
附解釋
修正土地測量應用尺度章程
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
附解釋二件
附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應強制於契約內載明必要事項四項文
附取締華人假託外人名義承租地畝文
第七類 禮教
中華民國國會國旗法 附圖案
黨旗國旗之製造及使用辦法
附黨旗國旗尺度表並圖案
更正黨旗各號尺度表
附解釋
查禁商店以黨徽為貨物商標或裝璜令
總理紀念周條例
總理遺像張設地點之辦法
規定集會恭讀 總理遺囑之範圍令
毀壞 總理遺像及國旗應依照刑法論罪令
各地建立 總理銅像應先將模形呈送中央審核始得舉辦令
恭讀 總理遺囑不得遺漏更改令
禁止以 總理遺墨手跡售與外人違則嚴罰令
國歌未制定以前可以黨歌代用令
附中國國民黨黨歌
褒揚條例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附嗣後關於褒揚案件須依照褒揚條例第六條之規定確實調查並於案內酌加按語令
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大綱
市縣文獻委員會之鈐記應由省政府刊發令
附內政部令知市縣文獻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由各該地方政府酌量擬訂呈報核准再行組織文
通俗演講員檢定條例
各省省志縣誌應一律設局修理令
修志事例概要
興修省縣誌關於黨務事項只需將本黨事跡人物於各門類中儘量表彰不必另立一門令
嚴禁清史稿出售令
有關史料各檔卷應加保存令
核定忠孝仁愛信義和平八宇飭製成遍額懸掛令
名勝古蹟保存條例
古物保存法
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
國內古籍古物應先行調查防護以保國粹令
整理各處名勝古蹟招致遊客觀覽以期發揚固有文化提高民眾娛樂令 附原議案
服制條例 附圖
內政部通令推行服制條例取締奇裝異服文
規定提倡購用國貨辦法令
全國各機關所用物品如有適用之國貨而仍購洋貨一律以不經濟支出論令
各機關公務人員及在職軍人應購用國貨以資提倡令
內政部轉飭切實布告提倡服用國貨令
內政部通飭保護女權以重人道令
附內政部令髮禁革溺女辦法飭轉所屬酌量地方情形及經濟狀況查照前令妥議辦法文 附禁革溺女辦法案
禁止畜奴養婢辦法
查禁婦女束胸令
禁止女子穿耳戴環令
禁蓄髮辮條例
禁止婦女纏足條例
廢除卜筮星象巫覡堪輿辦法
推行國曆辦法
仿印國民歷辦法
內政部教育部通飭嚴行查禁附引臨值忌宜字樣之私印曆書及假冒曆法研究會名義出版之民眾快覽令
舊曆節日一律改用國曆月日計算令
自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商家賬目民間契約及一切文書簿據等一律須用國曆日期方生法律之效力令
改革商家結賬分期辦法令
商家結賬定國曆一月末日為總收解期電令
孔子誕生紀念日定為國曆八月二十七日令
以孔子誕日為孔子紀念日將大成殿改為孔子廟所有四配十哲先賢先儒各位依次排列令
孔廟財產保管辦法
內政部通飭廢除迷信製發淫祠邪祀調查表飭轉屬填報核辦令
取締經營迷信物品業辦法
取締經營迷信物品業辦法准予變通辦理令
嚴禁各地廟宇施給仙丹藥籤神方以及扶乩治病令
寺廟登記條例
監督寺廟條例
附解釋六項
查禁幼年梯度以彰人道令
附解釋
內政部以關於宗教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明定辦法布告文 附布告
寺廟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實施辦法
附解釋
第八類 救濟
修正勘報災歉條例
附解釋
匪災蠲緩田賦應查照修正勘報災歉條例第一條他項災傷之例勘明辦理文
內政部飭地方災案應由縣長遵照修正勘報災歉條例依限履勘不得隨意委員代勘尚有玩忽或會勘委員籍故遷延應即擬呈懲戒以肅管箴文
救災準備金法
救災附加稅徵收條例
賑災物品免稅章程
請領免稅賑糧護照辦法
鐵路運輸災區商運粗糧減價條例
各省賑務會及縣市分會會計規程
辦理賑務人員獎恤章程
辦理賑務公務員獎勵條例
附解釋
辦賑團體及在事人員獎勵條例
辦賑人員懲罰條例
賑務委員會助賑給獎章程
內政部發給辦賑護照辦法
各縣應勸導播種蔓菁救濟春荒令
附種蔓菁辦法 附表
監督慈善團體法
監督慈善團體法施行規則
各地方慈善團體立案辦法 附表式
各地方慈善團體亟應遵照監督慈善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重行核定令
中國紅十字會徵求會員時各地方政府應察酌情行加以提倡令
禁止紅十字會人員身穿軍服強勒捐款令
各地方救濟院規則
附解釋令五件
內政部飭各地方救濟事業非各地方救濟院規則所能歸納者應因地制宜分別辦理同隸於救濟院合併管理令
內政部以各慈善機關組織名稱多未依法厘定應即查照部頒規則辦理令
內政部頒發各地方救濟院鈐記圖記式樣令
刊發縣市救濟院圖記辦法令
內政部以內政會議議決關於各地方救濟事業各案內確定經費與調查貧民兩項應由地方政府分別辦理令
飭查報地方救濟事業經費暨貧民調查進行概況令 附表
內政部以內政會議議決關於各地方育嬰事業注意改善一案應即遵辦令
內政部為內政會議議決廣設遊民習藝所仰飭屬遵辦令
內政部為內政會議議決設立平民工廠及職業學校應飭屬分別辦理令
內政部飭各地方救濟院應剋期籌設以符法案令
縣市設立民生工廠辦法
縣市政府勸辦工廠考成條例
各地方倉儲管理規則
行政院飭籌設積穀倉禁止商民囤積令
積極辦理倉儲並撥公款購儲新谷救濟貧農令
各地方政府應限期設置積穀倉以備荒年救濟民食令
依法使用之倉谷應依限填還歸倉以重荒政令
內政部頒行建築平民村所圖式及辦法令 附辦法圖式
內政部抄發廣東縣市平民住所或村規則飭參照辦理令 附原規則
建築平民村所收容難民以資救濟令
按年舉行夏秋季糧產收穫數量調查令
進出口及轉口食糧查驗登記章程
登記糧食進出口商人應照章開明住所及產地起運日期令
農村合作社暫行規程
第九類 衛生
全國衛生行政系統大綱
地方衛生行政初期實施方案
市衛生行政初期實施方案
學校衛生實施方案
地方衛生宣傳大綱
中央衛生試驗所試驗物品規則
附修正中央衛生試驗所試驗物品收費表
捐資興辦衛生事業褒獎條例
衛生部通飭嗣後如有自定衛生章程規則須呈報核定其以前公布各件並查案補報令
醫師暫行條例
附醫師開業執照式
外籍醫師領證辦法
醫師變通給證辦法
附解釋二件
衛生部通飭已開業而未領證之醫師在修正醫師暫行條例尚未核准以前暫准繼續營業令
衛生部查禁未備具正式醫師資格擅用聽診器注射器為人治療及注射並中醫之用中西醫名稱者以重人命令
西醫條例
醫師暫行條例
附藥師開業執照式
衛生部通飭各衛生機關技術人員一律任用領有部證之醫師藥師以示限制令
助產士條例
附助產士開業執照式
助產學校立案規則
衛生部規定醫師藥師助產士請領證書履歷表以昭劃一令 附表式
衛生部調查領證醫師藥師助產士現在是否開業其營業地點有無變更並於每年調查一次以資查考令 附表式
管理接生婆規則
附接生婆開業執照式
附接生月報表式
開辦接生婆訓練班辦法
接生方法
衛生部檢發嬰孩衛生仰廣為宣傳令
附嬰孩衛生四種
管理醫院規則
附醫院開業執照式
衛生部通飭各市縣籌設醫院廣資救濟令
衛生部飭知外人在內地設立醫院應照中國法令與中國人一律待遇令
改定中醫學校暨中醫院名稱及取締中醫參用西械令
附衛生部教育部會呈
管理藥商規則
附藥商開業執照式
管理成藥規則 附表式
附成藥與非成藥之說明
附解釋
管理注射器注射針暫行規則
衛生部飭擬訂取締按摩術等單行章程呈部核定施行令
傳染病預防條例
傳染病預防條例施行細則
傳染病預防之清潔及消毒方法
內政部飭各縣局應接月填寫傳染病月報表式匯送本部衛生署查考令 附表式
防疫人員獎懲條例
防疫人員恤金條例
春季重要時令病表
夏季重要時令病表
夏季衛生要點
預防夏季傳染病宣傳大綱
秋季重要時令病表
秋季衛生要點
種痘條例
種痘方法
種痘證書及表式
省市種痘傳習所章程
衛生部飭照種痘條例賡續辦理種痘勿得日久玩生令
衛生部嚴禁傳漿及塞鼻種痘舊法勸用新法種痘以保健康令
飲食物及其用品取締條例
飲食物用器具取締規則
清涼飲料水營業者取締規則
飲食物防腐劑取締規則
牛乳營業取締規則
飲食品製造場所管理規則
自來水規則
附自來水廠調查表
附自來水廠水質報告表
提倡興辦自來水辦法
管理飲水井規則
附飲水消毒簡單說明
內政部檢發沙濾缸說明書並圖式令
附沙濾缸說明書及圖式
取締火酒規則
嚴禁酒行酒店糟坊醬園等一切含有火酒之飲料不得出售令
行政院嚴禁各地奸商以一種磺質白粉糝入米中以重民食令
禁止未成年者吸煙飲酒規則
屠宰場規則
屠宰場規則施行細則
販賣肉品保持清潔辦法
衛生部飭積極籌設屠宰場或合併同一區域內之宰作並聘學識相當者為檢驗員令
內政部飭從速設立屠宰場或選派常駐獸醫施行宰前宰後檢驗令
污物掃除條例
污物掃除條例施行細則
衛生運動大會施行大綱
衛生運動大會宣傳綱要
公募條例
衛生部飭籌設公墓應遵部頒條例注意辦理令
衛生部飭照公墓報告表填報令 附表式
頒發火葬場圖說飭轉所屬一體參考令
附火葬場圖說五種
解剖屍體規則
取締停柩暫行章程
衛生部飭填發運柩護照時須註明死者之死因如為疫病死者應依法辦理令
修正特別市及市生死統計規則 附表式九種
衛生部飭轉各市對於各項生死統計務須按月列表呈報令
學校學生健康檢查規則 附表式
辦理家犬登記及捕捉野犬辦法
衛生部檢發焚穢爐小冊飭轉各屬於城鄉各處普遍建設令
附焚穢爐圖說明
滅蚊方法
滅蠅方法
個人衛生十二要
衛生常識十不要十要
第十類 禁煙
禁煙法
附解釋二件
禁煙法施行規則
附禁煙委員會據本廳呈請迅頒各項條例規章一案指令
禁煙考績條例
附(一) 劃分每年禁煙考核期間令
(二) 全國內政會議議決嚴厲考核各級公安機關人員辦理禁煙辦法令
公務員調驗規則
附(一) 凡被調驗之公務人員於接到通知後三日內未遵辦者概以有癮論令
(二) 關於中央直轄各省關監督署等機關公務員沾染嗜好應由本省高級地方政府負責檢舉調驗令
(三) 各省中央直轄機關如財政外交特派員公署及電政郵務電話等局仍應由各省高級地方政府負責檢舉調驗令
中央及各省市調驗所規程
修正禁煙罰金充獎規則
附(一) 禁煙委員會據本廳呈請解釋禁煙罰金給獎成數應如何計算一案指令
(二) 禁煙委員會飭將煙案罰金處理情形按月報轉備查令 附表式
(三) 禁煙委員會飭依禁煙罰金充獎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令
二成戒煙經費支銷辦法
縣長履勘煙苗章程
附各縣履勘煙苗報告表請分發依式填報令 附表式
檢查郵件包裹私遞麻醉藥品辦法
檢查舟車飛機私運鴉片及其代用品辦法
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市縣立戒煙所章程
附將所屬辦理戒煙情形列表呈轉送會令
醫院兼理戒煙事宜簡則
各市縣個人及社團創設戒煙所簡則
水陸公安機關考查煙犯辦法
附(一) 飭全省水陸公安機關注意土販行動隨時檢舉依法嚴懲令
(二) 飭全省水陸公安機關於戶籍調查員警調查戶口時嚴密注意煙犯報請緝拿令
禁煙紀念日紀念辦法
附規定每年六月三日為禁煙紀念日令
禁煙委員會審議告發文件簡章
附(一) 人民呈控地方官吏包庇煙土案件其告發手續完全者該管省政府派定人員會同本會派定人員徹查如果屬實應即撤職文
(二) 以後受理煙案須按正式手續辦理令
內政部奉國府令發中央執委會常務會議關于禁煙之決議案仰督飭遵辦令
全國內政會議議決禁煙辦法八項飭查照文
行政院令以奉國府令據禁煙委員會呈送內政會議議決關於該會提議厲行禁煙案審查意見轉呈鑒核施行一案指令照准令仰尊辦令
全國禁煙機關每次 總理紀念周時加讀 總理禁煙遺訓文
內政部飭隨時派員分赴各鄉鎮宣傳吸食鴉片之害及科罪之嚴俾民眾周知警惕令
破獲外人販運鴉片及麻醉藥品案件請將證據照片辦法連同破獲情形詳細說明以憑向國聯方面報告文
內政部飭嚴密查禁水陸交通機關員役夾帶或從容寄遞鴉片及其他代用品令
凡禁煙機關查緝人員於執行公務時應攜帶搜查證以杜流弊文
各地公安局對於煙案應送法院辦理不得擅自處罰令
查獲毒品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辦理令
關於取締公安人員賄蹤煙犯辦法令
查獲販運鴉片案件須將經過各地之公務人員有無包庇情事詳細訓明依法處理令
各地水陸公安機關緝獲煙案及麻醉毒品案件各表暨填送規則請查照飭遵令 附規則表式
各地水陸公機關緝獲煙案報告表填送規則
禁煙委員會據本廳呈請補發司法機關辦理煙案及麻醉毒品案等調查表式一案指令 附表式
每月煙案狀況除每屆月中應有報告外所有平時破獲重大煙案亦須隨時詳報令
第十一類 國籍
國籍法
國籍法施行條例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附各項書式
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
內政部發給旅外僑民國籍證書規則
內政部飭嗣後關於人民聲請喪失國籍案件須先由核轉機關切查有無國籍法各條款情事並飭取具殷實商保加具按語轉送核辦令
內政部飭接收聲請變更國籍各項書類文件遇有外國人名地名須於漢文名下附註洋文原名令
內政部飭遇有為中國人妻之外國女子聲請註冊入籍案件務須查明其本國法有無保留原有國籍之規定在予核轉令
中國民國與外國舊約已廢新約未訂前適用之臨時辦法
改定華洋訴訟辦法
內政部飭遇有對外合同發生糾葛不得向各國在華法庭起訴令
查驗外人入境護照規則
查驗外人入境護照規則施行細則
附外人入境護照查驗表
附查驗護照證章式樣
附解釋查驗及簽證外人入境護照各節疑義
第十二類 雜錄
立法程序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治權行使之規律案
政軍警各機關工作人員研究黨義暫行條例
公文程式條例
劃一公文紙說明及公文用紙試樣
民政廳與普通市政府行文程式令
人民團體對政府行文程式並抄發人民團體與黨部往來公文程式令
各省高級國稅機關與縣政府行文程式令
禁煙委員會與各省政府以下各廳及各特別市政府以下各局行文程式令
凡行文無論上行平行下行於自稱時一律於本機關名稱上冠一本字令
交通部修正官軍電報收費及限制辦法令
拍發電報區分緩急三種辦法令
人民捐輸救國金獎勵辦法
附證書及獎章式樣
修正內政公報條例
附原令
內政公報第一期出版派購令
內政部報嗣後收費按照湖南辦法辦理令
禁止濫用洋文令
訴願法
訴願案件送達書類辦法 附送達書式樣
附內政院通飭各省市政府對於人民訴願案件務須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令
附內政部飭行政處分事項尚在進行中者上級官署毋庸指示辦法令
附解釋十四件
行政訴訟法
確定訓政時期物質建設之程序及經營案
保護耕牛規則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二十二年[1933]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官/582.21/24/民:16-21
主題
InfoField
民政事務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7.560.218.212
載體形態
InfoField
3冊([1876]頁)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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