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6jh003028-87138 現行教育法令匯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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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廣東教育廳督學處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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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現行教育法令匯編
Publisher
廣東教育廳庶務處[發行者]
Description

收中央及廣東省1931年12月底以前所頒布的教育法令

目錄
教育宗旨
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之組織
教育部組織法
教育部各司分科規程
教育部督學規程
教育部督學辦事細則
教育部處務規程
教育部處務會議規則
教育部編審處組織條例
教育部編審處分組規程
教育部編審處譯名委員會規程
教育部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規程
教育部華僑教育設計委員會組織條例
教育部華僑教育設計委員會分組辦事細則
教育部教育統計委員會章程
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章程
教育部職業教育設計委員會規程
教育部注音符號推行委員會規程
教育部中小學課程標準起草委員會規程
教育部中小學衛生教育設計委員會章程
教育部中小學訓育標準編訂委員會章程
教育部中小學課程及設備標準編訂委員會章程
中央義務教育委員會組織大綱
助產教育委員會章程
教育廳與所屬機關之組織
廣東省政府教育廳組織法
省立督學規程
廣東省立小學教員補習函授學校簡單
廣東省中小學課程研究會辦法
廣東省中小學課程研究會辦事細則
廣東全省義務教育委員會組織大綱
廣東省注音符號推行委員會規程
廣東省注音符號推行委員會組織法
教育廳局與所屬機關之組織
縣市教育局長資格
三等各縣仍應一律設備教育局
廣州市教育局以廣東省教育廳為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廣東省各縣市督學規程
廣東省各縣市義務教育委員會組織大綱
廣東各縣市教育會議章程
廣東各縣市辦理教育成績展覽所通則
通則
縣長市長辦理教育行政暫行考成規程
確定各省廳縣局間指揮權限辦法
官吏服務規程
公務員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市縣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關主任人員任免辦法
各省市縣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關主任人員任免辦法之疑義解釋
各縣市長請委教育局長或中學校長鬚加切實考語及繳驗證書(附履歷表式)
宣誓條例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就職時宣誓及監誓之辦法
私立學校教職員就職時應舉行宣誓
捐資與學褒獎條例(附獎狀式)
捐資與學事實表格式
捐資與學在五百元以下之褒獎條例由各地方最高教育行政機關自定單行規程
廣東省捐資與學褒獎規程
捐資與學褒獎應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為限
統一教育管轄
國立大學附設之中小學與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之關係
未專設教育局各式縣私立初級小學主管辦法
私立初小校董會設立立案學校設立由市縣核辦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分析呈報事項表
已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文件區別為分呈專呈兩種
各地方關於教育爭執不得越級呈訴
學生越級呈訴概不受理
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往來行文程序
縣教育局與縣立中等學校往來行文應用令呈
特別市教育局對於私立專門以上學校行文應用令
凡各省區在特別市內所設省立中小學與特別市教育局用公函行文
各機關行文於自稱時一律於本機關名稱上冠以「本」字
劃一教育機關公文格式辦法
【附】公文標點舉例
學校教育
一· 組織
私立學校規程
私立學校規程第二十八條所稱同等待遇之意義
私立學校校董資格限制辦法
私立學校設立者僅有一人無庸規定設立者全體大會至校董會按董產生應由設立者自行決定
區立學校照私立學校設立校董
創辦私立學校應注意各法規中之各要點
在十七年以前成立之私立學校請求立案辦法
查察教會學校應行注意個點
凡未按照私立學校規程呈准設立之中等以上學校其開辦在十九年二月一日以後者如遽行招生應由各該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嚴行取締
未立案之私立學校限至二十一年六月終止一律依限遵章呈請立案逾限即飭令停止招生或勒令停閉
處置已停辦或封閉之私立學校辦法
私立學校經前北京教育部立案者應遵章重行立案
助產學校立案應遵照教育部頒布私立學校規程辦理
宗教團體與辦教育事業辦法
小學暫行條例
中學暫行條例
中等學校行政組織
限制設立普通中學增設職業學校在普通中學添設職業科或職業科目縣立初中應附設或改設鄉村師範或職業科
創辦中等學校應注意職業教育
各縣市設立中等學校程序
專科學校組織法
修正專科學校規程
各省市普設農醫工三種專科學校實施方案
各縣市設置中等農工學校實施方案
公司立農工商業專門學校改為專科學校
職業學校不得改為專科學校
修正司法院特許私立法政學校設立規程
修正司法院監督國立大學法律科規程
大學組織法
大學規程
大學規程第九條一二兩項條文之解釋
具備三學院以上之學校始得稱為大學
獨立學院應照大學組織法及規程辦理開辦法學院與停辦法專令無牴觸
醫學院之預料及先修科之廢止
各地方法醫兩科專校應限期停辦
取締私立大學專科學校辦法
甲種實業學校更改名稱辦法
職業學校名稱之規定
宗教團體傳播宗教而設立講習機關均不得沿用學校學院名稱
整理廣州市外各縣市中學校案
規定數縣共同設立之學校立別名稱
黨部所辦學校須報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私立中等學校增設高中須先行呈准設立方得開辦
澳門設立之學校不作華僑學校辦理案
香港私立中等學校應依照私立學校規程呈請立案
私塾之取締
二· 校員
中小學校校長資格
中小學校教員資格
大學教員資格條例
國立大學教授自十八年度上學期起應以專任為原則
大學校長鬚優待教員
優先任用黨員為學校校長
公私立學校採用校長制廢止委員制
私立學校校長選任手續
取締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名譽校長
縣長不得任意輕易中學師範校長
小學教員薪水制度之原則
女教員在產假期內代理人薪資得由學校支給
中等學校教職員不限以黨員充任
各級學校教職員研究黨義暫行條例
各級學校教職員研究黨義成績考核規則
中等學校教職員職責
中等學校教職員待遇與保障
學校職教員養老金及恤金條例
學校職教員要老金及恤金條例施行細則
各機關公款保管及出納人員保證條例
三· 學生
鄉村小學充實兒童學額辦法
繁盛都市推廣小學教育辦法
各級學校應增設義務學額
大學校取錄學生原則
各大學自十九年度起不得再招預科生
私立各大學各學院自二十年度起停止招收專門速成等科部學生
補習班級之學生在考試升學時以相當程度論
勿投考未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及立案之私立學校
私立中等學校開辦時不得同時收受二三年紀之學生
中等學校招收春季始業生及轉學生取締辦法
中學校收受轉學生應照章辦理不得濫招插班生
大學附屬高中畢業生不得無試驗直接升入各本大學肄業
六年完全師範畢業生須具有服務一年以上之證明始得投考大學本科但以教育科及文科為限
招收初中畢業生修業期限二年之鄉村師範畢業生得插入高中師範科肄業
舊制中學師範畢業生插入高中辦法
高中師範科及農工商家事等職業科畢業生之升學辦法
甲種農業舊制中學舊制師範學校畢業生之升學限制
重申專門以上入學資格不得收受同等學力之學生並規定中等學校收受同等學力者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限
經甄別之未立案及已停閉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轉學辦法
自十九年度起各公司立及已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如有招收未立案之專科以上轉學生及未立案之高中升學生概不予認可
瓊崖各縣選送黎生來省就學免費辦法
待遇蒙藏學生章程
優待新疆西康學生辦法
修正華僑子弟回國就學辦法
規定鄉村師範學生畢業年限
未與學期考試及考試不及格各生補救辦法
解釋限制學生補考辦法
廣東各縣市已立案私立小學其在立案以前之畢業生及立案以前入校之肄業生資格追認辦法
經呈准立案之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在立案以前之畢業生及肄業生資格追認辦法
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尚未遵章呈請立案者其畢業生資格之承認辦法
私立中上學校在經停閉以前之畢業生處置辦法
未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生之升學預試辦法
未立案私立高級中學畢業生升學預試章程原則
甄別未力案及已經令飭停閉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肄業生實驗辦法
未立案及停閉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肄業甄別試驗章程
未立案及已停閉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肄業生甄別試驗委員會章程
取締學生於核准畢業後發現其入學時冒用他人畢業證書辦法
革命功勳子女就學免費條例
【附】革命功勳子女就學免費審查委員會組織條例
革命功勳子女請求就學免費之限制
男女分校辦法
專門以上學校畢業生及在校學生呈請更名改性辦法
中學及中學同等學校畢業生之更名改性應照普通人民條例辦理
【附】修正內政部審核更名改性及冠姓規則
解釋各校學生依照內政部公布之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呈請更名辦法
歸化我國籍學生免費辦法
四、 教學
教育部頒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
幼稚園課程表
小學課程表
初級中學課程表
高級中學普通科課程表
高級中學商科課程表
高級中學師範科課程表
廣東教育廳訂定中小學暫行課程表
小學課程甲表
小學課程乙表
初級中學課程表
高級中學課程表
1. 通習科課程表
2. 文科課程表
3. 理科課程表
4. 師範科課程表
5. 商科課程表
6. 農科課程表
鄉村師範課程表
第一類課程表
第二類課程表
第三類課程表
第四類課程表
【附】鄉村師範計算學分辦法
圖工樂體講習課程表
初中學分總數增為一八六高中增為一五六
各大學酌設指紋學科
軍事訓練成績不及格之學生不予畢業
學校辦理童子軍應列為課外作業學分亦無須規定
高中師範生選修童子軍辦法
提倡語體文小學不教文言文初中入學考試不考文言文並不准小學採用文言文教科書
小學不得採用文言文教科書應遵照部頒小學國語課程暫行標準嚴厲推行
小學不得用文言文教科書
限制小學歌舞
小學無須教授英語或其他外國語
初中入學實驗免試外國語
初中教科書除國文外一律須用語體文
中小學教員一律用國語為教授用語
初級中學除外國語教本外應一律採用中文本教科書
禁止採用宗教教科書
中小學增加工作科職業科及勞動作業
教學進程表
【附】教學進程表舉例
學分制之解釋
限制各中等學校不得提前舉行畢業試
中等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附】考試規則
【附】廣東省中等學校暑假補習班辦法
凡在暑期學校修習之成績概不得算作正式學分及修業期限
中等學校應備之表冊與記錄
五· 管訓
確定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為訓民要則
三民注意教育實施原則
黨旗國旗之製造及適用法
學生愛國運動以不荒廢學業為原則
規定四月四日為兒童節日
兒童節紀念辦法
學生制服規程
自十八年度開學之日起凡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應一律着制服
各級學校學生應一律遵着制服
不得以童子軍制服為學校制服
總理紀念周條例之改訂
私立學校須添授三民主義等書並按時作紀念周
私立學校應遵照各種規程辦理不得以宗教為必修科並須舉行紀念周
私立學校學生選修宗教科目應限於高中宗教儀式不得於一般的集會時舉行
取締教會學校宣傳教義
關於集會恭讀總理遺囑之範圍
革命紀念史略及宣傳要點
【附】革命紀念日簡明表
凡遇革命紀念日無論放假與否各學校應一律舉行紀念式及講演
六月三日為禁煙紀念日
修正各機關及學校放假日期表
修正學校學年學期及休假日期規程
廣東省中小學學校歷
各項普通集會運動中小學生參加辦法
查禁教會學校圖書館陳列之宗教書報畫片
學生團體團等組織原則
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
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施行細則
各級學校應將原有學生會遵照中央新頒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一律改組
解釋學生自治會與學校之關係
學生不得干涉學校行政
學生團體代表不得參加學校校務會議
學生代表不得參加學校各種行政會議學生會會費應由學生自行籌措不得由學校支給
小學校學生團體組織要點
學生運動衣上不得濫用外國文字為標識
男女學生不得共同演劇及練習戲曲俗樂
令禁止女子束胸
禁止女子束胸
禁止未成年者吸紙煙飲酒規則
印信、憑證
一· 印信
教育機關印信頒發辦法
私立各級學校印信頒發辦法
私立學校校董會印信頒發辦法
小學校董會鈐記得比照私立小學領用鈐記辦法辦理
刊發小學校及校董會鈐記手續
民眾學校鈐記之刊發
黨部設立之民眾學校鈐記之刊發辦法
各級教育會圖記之刊制辦法
【附】社會團體圖記刊制辦法
二· 憑證
學校畢業修業證書規程
【附】證書式樣
學校畢業修業證書不得用外國文字繕寫
各學校轉學生及大學獨立學院之非正式生得由各原校給與修業證明書
大學畢業證書得載明「得稱某學士」字樣
預科畢業證書應由學校發給
省立中學附屬小學證書應由所在地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蓋印
小學畢業證書及初級小學修業證書均毋庸貼用印花
畢業證書學生相片上應由各較自行加蓋鋼印
初級小學修業證書應由所在地之特別市教育局或縣市教育局驗印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成績表及證書驗印辦法
民眾學校畢業證書之式樣
體育、衛生
一· 體育
國民體育法
廣東全省體育協進會章程
廣東全省體育協進會各縣市分會章程
民眾業餘運動辦法大綱
廣東省各縣市民眾業餘運動辦法大綱
二· 衛生
衛生教育實施方案
學校衛生實施方案
學校學生健康檢查規則
【附】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填戴方法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軍事訓練、童子軍、學生義勇軍
一· 軍事訓練
高中以上學校之軍事學課程時間不得排在課外訓練
高中以上學校加緊軍事訓練方案
修正高中以上學校軍事教育方案
1. 軍事訓練成都表
2. 高級中學學術科教授訓練要目表
3. 大學本科學術科教授訓練要目表
4. 第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學術學課目實施預定進度表
5. 第一學年度第二學期學術科課目實施預定進度表
6. 第二學年度第一學期學術科課目實施預定進度表
7. 第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學術科課目實施預定進度表
8. 第一學年度暑假連續實施三星期學術課目預定進度表
9. 第二學年度暑假連續實施三星期學術課目預定進度表
修正高中以上學校軍事教官任用簡章
修正高中以上學校軍事教官服務條例
各學校軍事教官由訓練總監部遴送教育部照章任用
高中以上學校軍事教育查閱章程
高中以上學校軍事教育懲獎規則
實施軍事教育七項辦法
軍事教育兩年作六學分
軍事教官待遇標準
私立學校軍事教官待遇得變通辦法
軍事訓練服裝無須採用兵式
學生軍不得標舉士兵長官名義及佩帶同樣符號
二· 童子軍
童子軍各項組織條例
1. 中國童子軍省理事會組織條例
2. 中國童子軍特別市理事會組織條例
3. 中國童子軍縣市理事會組織條例
4. 中國童子軍海外各地理事會組織條例
5. 中國童子軍團組織條例
中國童子軍縣市理事會理事選舉規則
中國童子軍團登記條例
中國童子軍團團長任免條例
中國童子軍登記條例
中國童子軍服務員登記條例
中國童子軍誓詞
黨童子軍疑義解釋
各機關各學校關於童子軍事業有所詢問或呈請事件應依照系統分別呈轉
三· 學生義勇軍
學生義勇軍教育綱領
學生義勇軍訓練辦法
童子義勇軍組織及訓練辦法
學生義勇軍制服仍沿用學生制服
教育經費
各省教育經費須保障其獨立
產權確定之學產一律保留其未繳清低價及未經承糧或丈溢之地應照章補繳升科
廣東省立中等學校原有校產定為省有永遠撥為各該校基本財產其由地方組織之董事會應即撤銷
廣東省立中等學校原有校產永遠撥為各該校基本財產之解釋
地方教育經費保障辦法
內政會議決議縣地方教育經費統歸財政局收管議案之補充辦法
各縣教育款產等項應由教育行政機關整理疑義之解釋
各級學校對於銀錢收據須一律貼用印花
自十八年度起社會教育經費應切實執行占全教育經費百分之十至二十原案
大學行政費不得超過經常費百分之十
縣市教育經費管理委員會章程大綱
修訂教育用品免稅章程
各機關報解款項及造報收支計算書程序到省期限及逾限處分條例
廣東教育廳所屬各學校機關造報收支預計算書辦法
社會教育
推行社會教育辦法三項
民眾學校辦法大綱
平明學校等名稱改正為民眾學校
廣東省立民宗教育實驗學校暫行規程
縣市黨部民眾學校課程綱目
縣市黨部民眾學校教材要點
縣市黨部設立民眾學校各項規程要點說明
識字運動宣傳計劃大綱
廣東省推廣民眾識字運動辦法
注音字母改稱注音符號並決定推行辦法三項
各省市縣推行注音符號辦法
國音應以北平音為標準音但注方音符號應保留入聲
修正通俗講演員檢定條例
通俗講演員檢定委員會組織通則
推行國曆辦法
舊曆節日改用國曆月日計算
仿印國民歷暫行辦法
就舊曆虛歲推算國曆足年齡用表
近三十年陰陽曆對照表
圖書館規程
電影檢查法
電影檢查法施行規則
檢查電影應行注意事項
廣東教育廳改良戲劇規程
廣東全省劇社戲班及電影公司立案章程
社會教育機關舉行講演須採用國恥材料
體察地方財政狀況酌量推廣婦女職業學校及婦女夜校
鄉村改進試驗實施辦法
職業補習學校暫行辦法
婦女補習學校辦法大綱
科學諮詢處辦法
華僑教育
華僑中小學校董會組織規程
華僑學校立案規程
華僑中小學規程
領事經理華僑教育行政規程
華僑教育行政事宜尚未設領事地方應暫由地點較近之省教育廳辦理
各駐外領事應切實會同當地黨部舉行總理紀念周並於可能範圍內召集學校人員參加
華僑學校應一律採用國語教授
推行華僑社會教育辦法
華僑教育基金募集辦法
華僑教育基金募集獎勵辦法
華僑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教育學術團體
人民團體設立程序
社會團體組織程序
學術團體監督方法
文化團體組織原則
文化團體組織大綱
文化團體組織大綱施行細則
文化團體之性質及其主管官署之區別辦法
教育計劃義務教育民眾教育三委員會不能列入文化團體範圍
同鄉會同學會不能列入學術團體
公司立各學校所設各種學術團體如冠有學校名稱者得由各該校自行管理
教育會法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各級教育會訂立章程除應應遵照教育會法辦理外仍應遵照修正人民團體組織方案辦理
教育會互相行文程序
教育會會員資格之解釋
在市縣教育會未經成立或成立而久經停歇無法召集時會員資格審查會之組織
本縣教育人員之在外服務者應屬於該服務地方之教育會為各該教育會會員
選舉教育會執行委員應由本人親到投票不得委託代表
教育會會員資格應以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所宣布之名冊為準
省教育會大會特別市市教育會無庸選泒代表參加再未奉國府定為特別市而設有特別市政府之地方不得組織特別教育會
各級教育會應由教育行政機關負責籌備無庸另組籌備委員會
各地教育會執行委員不得兼任會中其他有給職務
縣教育會執行委員得由分會代表選舉
取締各學校同鄉會之組織
民眾學校教職員以社會教育機關人員論
中醫學校改稱中醫學社成為學術團體依照教育行政機關管理學術團體辦法辦理
國外留學
修正留日學生監督處組織大綱
修正管理留日學生事務規程
管理留日學生事務規程第十條之變通辦法
解釋管理留日學生事務規程內災變二字之義意
修正廣東駐日留學生經理處事務規程
修正廣東留日公費生補費辦法及各校補費次序表
【附】廣東留日公費生各校補費次序表
修正發給留學證書規程
【附】保證書式
關於前北京教育部所訂留日學生各項規程未經廢止繼續有效
陸海空軍留學條例
廣東省政府特泒留學生考試規程
廣東選泒留學外國學生暫行規程
修正廣東省政府泒遣留學生赴歐美研究教育辦法
選泒留學生應注重理工二科
泒遣公費留學生對於留學國語言文字須嚴加考試
處理留俄回國學生暫行辦法
外國私立大學畢業憑證須有監督處或公使館蓋印證明
中國中等學校未畢業之留日學生序補公費或補助費時先由監督處試驗其國文國語成績
補助費生在專門部研究期滿改入大學本科時應遵普通序補庚款規程辦理不得繼續給費
未具有留學生資格之學生應歸領事管理
留日新生須先經監督處考驗日語
留日實習生以學習醫農工三科為限
經理處與監督處辦事關係及行文程序
對日本各機關行文應一律用本國文字
圖書審定
教科圖書審查規程
【附】審查教科書共同標準
教科用標本儀器審查規程
出版法
新出圖書呈繳規程
教科書書面應性標明各點
教科圖書概歸教育部審查
科教圖數應送教育部審查
小學課外讀物應送教育部審查
修改各教科書之審定有效期間
增補教科圖書編輯大綱並標明何種學校用字樣
各書局教科圖書應從速呈送教育部審查其已呈請前大學院審查者不必再送不合審查標準之各書應即自行銷毀
各校須採用教育部審定圖書
中小學教科書加入拒毒教材辦法
制印本國地理圖書應採用格林威基天文台之經線為起點
教科書紙張宜用國貨
與教育文化有關及其他各種法規
篡修省縣誌須聘學識優長並富有時代思想者主編
教育部獎狀規程
孔廟財產保管辦法
孔廟財產保管辦法之解釋
古物保存法
農業推廣規程
各機關所擬定條例規章應依正當手續專案呈核方生效力
廣東省行政處理及訴訟規程
修正廣東省各機關建築修葺及招商投承暫行章程
廣東省政府建築委員會規程
附錄(二十一年一月以後先行教育法令)
各縣市定期呈報教育行政人員名冊(附表式)
縣市教育行政經費應照現行縣市政府新預算支給並將原有教育局經費辦理地方教育
廣東各縣市教育局與縣市之中等學校往來行文應用令呈
公務員交代條例
區立高級小學主管辦法
廣東省中等學校教員資格之修正
大學學分劃一辦法
受有免費待遇之高級中學師範科畢業生須有服務教育事業一年以上之證明始准升學
公私立各級學校發給修業期滿證明書有效期間以畢業後一年為限
公私立中等學校辦理「升中班」等補習班級應以收受已立案之高小或初中畢業生為限
高中以上學校練習實彈射擊借槍購彈辦法
民眾教育館暫行規程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二十一年[1932]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D/526.2/123.9
主題
InfoField
教育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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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ent19:34, 21 April 2023Thumbnail for version as of 19:34, 21 April 2023770 × 1,006, 639 pages (19.5 MB)PencakeBot (talk | contribs)Upload 現行教育法令匯編 (1/1) by 廣東教育廳督學處編輯 (batch task; nlc:data_416,16jh003028,87138; 民國圖書-PD2022.5; 現行教育法令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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