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6jh004661-89000 國民參政會第四屆第二次大會提案原文 第1卷.pdf

Go to page
next page →
next page →
next page →

Original file(1,022 × 1,429 pixels, file size: 10.98 MB, MIME type: application/pdf, 494 pages)

Captions

Captions

Add a one-line explanation of what this file represents

Summary

edit
國民參政會第四屆第二次大會提案原文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國民參政會秘書處[編]
image of artwork listed in title parameter on this page
Title
國民參政會第四屆第二次大會提案原文
Volume 第1卷
Publisher
國民參政會秘書處
Description

上冊收審一第1號至第26號,審二第1號至第20號,審三第1號第89號,特二第1號至第62號;下冊收審四第1號至第134號,特一第1號至第67號,審五第1號至第56號

目錄
審一第一號 建立北方國防要塞案
審一第二號 擴大軍訓加強軍備案
審一第三號 擬請政府妥慎安插退役軍人並予從事生產建設機會案
審一第四號 擬請政府從速訂定退役軍人充分就業辦法以保障其生活並安定社會增加建國力量案
審一第五號 為提請增加士兵待遇及馬乾給養案
審一第六號 撤銷水路軍運機構恢復正常航運案
審一第七號 請政府對於新疆局勢速定決策以固西北國防而維主權完整案
審一第八號 請政府從速改善西北各地國軍補給費用並健全主辦機構以一事權而輕民負案
審一第九號 擬請政府令飭雲南駐軍長官嚴行剿匪以安地方案
審一第十號 請早日實施縮軍案並優給官兵遣散費及一面嚴飭駐軍遵守軍風紀以惠軍人而蘇民困案
審一第十一號 改善部隊待遇整肅紀律清除散兵游勇組訓保安團隊以安定社會減除民眾痛苦案
審一第十二號 請政府約束軍隊澄清吏治以安人心案
審一第十三號 整軍時期編餘官兵應請亟謀安置以裕國力兼策治安案
審一第十四號 懇請政府轉飭共軍遵守停止衝突命令即日撤團以解人民倒懸案
審一第十五號 請政府迅即採取有效措施籍以澄清山東局勢並拯救山東民命案
審一第十六號 擬請建議政府迅借美軍運輸機數架運送湘省敵俘出境以救湘省饑荒案
審一第十七號 為華北情形特殊請照市價採購軍糧案
審一第十八號 請政府興復馬江海校及造船廠案
審一第十九號 寓兵余工建筑西北鐵道案
審一第二十號 請政府儘先撥還戰時徵用之商軍並協助民營長途汽車公司復業以利生產案
審一第二十一號 請政府確定時限停止軍事衝突以解人民痛苦案
審一第二十二號 請政府關於整軍應力持公允關於建軍應力求統籌案
審一第二十三號 擬請政府嚴令禁止收復區內軍隊強占民房及教育文化機關案
審一第二十四號 建議政府迅在武漢附近修建營房以免軍民雜居維秩序案
審一第二十五號 請政府調查抗戰期中為傷兵新兵服務之社會團體及社會人士明令褒獎以資激勵案
審一第二十六號 請政府廣設軍人子第學校案
審二第一號 對美國特使馬歇爾將軍表示感謝案
審二第二號 美國駐華陸海空軍協助我國成績卓著擬由大會通過決議案表示感謝案
審二第三號 請促請五強密切合作以保持太平洋區域和平從而維護全世界和平案
審二第四號 中越關係協定謬誤甚多擬由大會咨請國民政府不予批准俾重新慎重考慮以免鑄成大錯喪失權益當否請公決案
審二第五號 請速劃定外蒙古國境線以維主權案
審二第六號 請政府明令規定海外僑民肅奸辦法以杜不法而維政府威信案
審二第七號 請政府特行褒獎抗戰期間忠勇為國之海外僑民以資矜式有功案
審二第八號 請政府採取強硬外交維護東北領土主權完整案
審二第九號 如何聯絡南洋各屬土人消弭其排華情緒案
審二第十號 褒楊海外殉國僑胞以維國家正氣而振民族精神案
審二第十一號 抗戰期中海外僑胞毀業紓難有功國家請查明分別獎助案
審二第十二號 變更各省僑務機構系統籍以增進行政效率案
審二第十三號 擬請政府確定保護僑民政策案
審二第十四號 擬請政府褒恤戰時死難僑胞案
審二第十五號 為提請派員慰問南洋華僑迅予實物救濟並向英政府交涉改良待遇案
審二第十六號 請政府速派大員親赴蘇聯竭力交涉打開僵局案
審二第十七號 中蘇友好條約我國喪失權益甚距今蘇聯既不履行條約撤兵條約精神早已喪失擬請政府聲明廢棄該約將東北問題提交聯合國大會公議解決以確保領土完整維持遠東和平
審二第十八號 為中法條約有重大瑕疵請政府從速交涉補救以免誤國案
審二第十九號 裁撤我國駐美宣傳機關將節餘經費派遣專家學者講學着書以收實效而利外交案
審二第二十號 請政府等設國際文化合作機構以專責成而利國際合作案
審三第一號 肅清川省邊區煙匪積極開發建設以杜邊患而固國本案
審三第二號 在省市縣長未實行民選期間地方官吏成績之優劣由各級民意機關據實列舉案
審三第三號 為適應時代要求促進民主政治之發展擬請政府確立政治超然中立之文官制度以預防政黨分贓之流弊而謀求政府官吏之純潔廉能案
審三第四號 請政府迅采有效措施澈底刷新政府以振人心與民更始案
審三第五號 請確本適才適所原則選用賢能提高人事效果案
審三第六號 剔除時弊貫澈法治精神以完成建國大業案
審三第七號 請政府從速改進公教人員待遇案
審三第八號 省得制定實施條例案
審三第九號 為倮族棲息大小瓊山請設置川康兩省邊區夷務機構並施行經濟政策以資同化而弭邊患案
審三第十號 請政府對義民難民還鄉予以保障收回產權追賠損失並減免其捐稅案
審三第十一號 擬於邊疆省區分配文化救濟物品追加邊教經費實行提高文化水準案
審三第十二號 擬請延攬邊疆英俊予以深切認識中樞施政機會以增加邊疆之向心力案
審三第十三號 建議政府迅即修正省參議會組織條例關於省參議員之選舉應於區域選舉之外兼采職業選舉制並以議員總名額百分之三十由各該省職業團體選出以孚民望而宏憲治案
審三第十四號 擬請提高公務人員待遇便能養廉並嚴懲貪污以肅綱紀案
審三第十五號 儘先分發[全國人才登記]及[備用人員登記]合格工作案
審三第十六號 擬請減少行政層級撤銷專員公署及區署兩級以加強效能節省經費案
審三第十七號 提議應於繁榮省份迅速添設監察使案
審三第十八號 請政府於東北接收所到之處施政要端首宜褒獎忠義及縱釋囚徒以安撫人心案
審三第十九號 創設烈士遺孤教養院以慰忠魂而振士氣案
審三第二十號 請政府迅速取締[解放區]政府以一政令而蘇民困案
審三第二十一號 調整各級行政機構裁併駢枝機關以一事權案
審三第二十二號 請建議政府裁撤中央設計局及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並其他類似之駢枝機關以節國帑案
審三第二十三號 擬請中央制定省府人選暫行規則案
審三第二十四號 請修正省參議員之產生辦法以期公平合理案
審三第二十五號 各省縣市參議員應規定歲費以安定人民代表之生活而利憲政施行案
審三第二十六號 調整公教人員待遇擬請政府注意普及到最低層地區案
審三第二十七號 請政府決心改革官僚政治肅清貪污以利建國案
審三第二十八號 為貪風日熾紀綱廢馳人民不堪其擾國家日頻於危應請政府加強監察工作擴大巡查機構嚴肅貪風力正紀綱以期政治清明挽救危局而解人民倒懸案
審三第二十九號 請政府澈查派赴收復區接收之貪污人員嚴加懲處以肅綱紀而整政風案
審三第三十號 請政府嚴懲貪污接政人員案
審三第三十一號 擬請政府確保收復區業生產業權益案
審三第三十二號 清理收復區各大城市敵偽及奸逆財產各機構應由各民意機關推選人員參加以昭大信而免弊端案
審三第三十三號 請政府明令定都北平案
審三第三十四號 請政府明令禁止收復區官吏占住官房並限制其乘坐小汽車案
審三第三十五號 請嚴厲清除官僚資本解放民營企業之桎梏案
審三第三十六號 請政府對抗戰期間在政府所設機關任職滿三年而不合於法定資格之人員准子登記作為合格案
審三第三十七號 擬請暫時停止土地陳報恢復舊有賦則俟準備周密再行舉辦並於決定科則時剔除附加以免紊亂地政案
審三第三十八號 擬請修訂原定土地測量規程以期切實整理地籍完成任務案
審三第三十九號 提請政府即行加強中央邊政機構並從速恢復蒙政會以實施中央之邊疆政策而利邊疆建設案
審三第四十號 請政府按照物價高漲水準切實調整公教人員及軍警憲之待遇案
審三第四十一號 縣級從政人員待遇過低應請設法提高以勵廉能案
審三第四十二號 請政府儘先錄用並褒獎留在淪陷區參加抗戰人員以昭公允而勵士氣案
審三第四十三號 請政府撤查各地接收違法失職人員以慰與情案
審三第四十四號 敵人所設飛機場鐵路溝壕縣界溝壕及敵偽機關私人團體農場除試驗場外所占民地亟應一律發還原主妥為經營案
審三第四十五號 請政府妥籌有效辦法厲行禁絕煙毒以保民族健康以全國家信譽案
審三第四十六號 建議政府請從速審查已頒行之全部法令規章分別存廢且加修正力求簡化以期增加行政效能案
審三第四十七號 為察省被共黨割據省內老成碩望俱在北平流亡麕集數逾念萬亟應成立臨時省議會以代表民意規劃復員案
審三第四十八號 請政府以一恥字教國人並矯正其所恥案
審三第四十九號 制憲行憲之期已近請政府忠心努力於此以致太平案
審三第五十號 請組織東北同胞慰問團案
審三第五十一號 請政府迅籌安定東北而利和平建國案
審三第五十二號 如何進行和平建國案
審三第五十三號 請政府切實整飭地方吏治以紓民困案
審三第五十四號 請整肅迅派大員赴鄂澈查省府失職案
審三第五十五號 從速澈底清查此次接收不肖人員及抗戰中貪官污吏財產籍謀澄清吏治整飭綱紀挽回民心案
審三第五十六號 建議政府組織接收敵偽物資審查清理委員會以肅貪污而維法紀案
審三第五十七號 請澈查及嚴辦違法失職之接收人員以維人心而彰法紀案
審三第五十八號 請政府提高河南公務人員待遇而維持工作效率案
審三第五十九號 為改善公務人員保證制度以收保證之實效案
審三第六十號 請政府立即裁廢特殊化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官署組織改設台灣省政府以示平等而慰民望案
審三第六十一號 請政府嚴令台灣省即日停用日官日警以維國格而平民憤案
審三第六十二號 建議政府制定[權利法案]案
審三第六十三號 請加強禁煙機構完成禁煙工作以利建國大業案
審三第六十四號 請決定上海特別市區歸還寶山縣原有縣境保存此次抗戰戰績永作紀念而慰忠魂案
審三第六十五號 擬請政府確定內外蒙古境界以免紛爭而除隱患案
審三第六十六號 凡充任各級議員者不得於擔任期內即改充官吏案
審三第六十七號 請政府特種收復區建設俾迅恢復原氣而免災害案
審三第六十八號 提高人民生活水準及文化水準以樹立民主政治基礎案
審三第六十九號 政治革新案
審三第七十號 請明定東北九省為三民主義模範區案
審三第七十一號 擬請迅將瓊崖改省以利開發案
審三第七十二號 請取消保甲制度案
審三第七十三號 選任縣長以本籍為原則案
審三第七十四號 請政府參照物價指數調整公教人員待遇案
審三第七十五號 請政府提高邊疆公教人員待遇案
審三第七十六號 建議政府將戰時精神總動員六大口號略加修改揭櫫全國以確立建國時期全民意識案
審三第七十七號 建議政府速謀制止共軍暴行之有效辦法以救國命案
審三第七十八號 建議政府迅即協商實施憲法辦法以便實現還政於民之諾言案
審三第七十九號 請政府尊重國民大會制憲權勿予侵越以免違反民意而符國父遺教案
審三第八十號 請建議政府修正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一條之規定為[國民大會制定憲法並行使憲法上所賦予之職權]俾本會上次大會關於國民大會決議案之精神得以貫澈民主憲政早獲實施案
審三第八十一號 為曾重法定民意機關請政府提選本會參政員充任國民大會代表以示國民大會之舉國一致性案
審三第八十二號 本屆全體參政員理應出席本年舉行之國民大會案
審三第八十三號 國民代表大會增加名額應將歷屆參政員除原系代表者外全體參加制憲以重民意案
審三第八十四號 請政府取消[國民大會代表不得被選為省參議員]之規定案
審三第八十五號 為政治協商會議關於國民大會代表新增名額對社會賢達分配過少不足表達整個民意應請增加以資補救案
審三第八十六號 國大代表中社會賢達七十名應由會本推選案
審三第八十七號 國大婦女代表應比例增加案
審三第八十八號 請政府在增加國大代表名額中確定邊疆代表名額俾對抗建有特殊貢獻之邊疆人士俾得發抒意見之機會而利建國案
審三第八十九號 省參議員名額以人口為比例案
特二第一號 請咨政府速運大批糧食救濟廣西饑民當否敬候公決案
特二第二號 甘肅災情嚴重請政府迅撥救濟食粉五萬噸以維民命而固國本案
特二第三號 請政府迅采有效辦法救濟湘災案
特二第四號 請速救濟綏災以維民生案
特二第五號 為在幣制不安期內請暫行制定勞資分配盈利法令以期勞資利害相同共圖國家之建設案
特二第六號 請政府速制最低工資法穩定工人收入籍以敉平惡性循環之工潮案
特二第七號 請政府速頒布工業會法以利工業建設案
特二第八號 擬請政府急賑青島市被災人民收拾人心案
特二第九號 請善後救濟總署加緊協助工業復員案
特二第十號 工業團體呈參政會文應請轉咨政府迅予辦理案
特二第十一號 擬請政府訂定充分就業計劃切實輔導人民就業以保障人民生活案
特二第十二號 請速依法處決漢奸以彰國法而收人心案
特二第十三號 就逮漢奸儘速懲處逃漢奸加緊搜捕案
特二第十四號 為司法人員薪給菲簿生活難以維持擬請按照各地物價指數調整待遇以重法治而資養廉案
特二第十五號 為各級司法人員待遇菲薄司法制度不良以致貪污孵化遺害人民擬請政府設法改善案
特二第十六號 請提高西北西南各省醫療人員待遇俾樂於服務而免影響衛生事業案
特二第十七號 請政府迅速調查自北方各省逃出之民眾及青年撥款救濟妥為安置案
特二第十八號 請善後救濟總署依湖北受害實況迅撥大量款物救濟以蘇民困案
特二第十九號 建議政府在使用民工區域推行工人消費合作並先從天蘭鐵路工事試驗以增進工人福利提高民工效率案
特二第二十號 建議政府對全國工人工資應有合理之調整以加強工業生產及工作效能案
特二第二十一號 擬請政府令飭善後救濟總署速將收到物資分運各省實發於民以安人心案
特二第二十二號 寬撥物資辦理滇省善後救濟工作案
特二第二十三號 救濟華北學生案
特二第二十四號 請改進全國各地衛生事業案
特二第二十五號 為請懲治漢奸應遵合法程序向合法機關檢舉杜絕誣告索詐案
特二第二十六號 擬請政府切實解決失業問題以安定社會人心案
特二第二十七號 善後救濟工作缺點甚多應分別改訂辦法以宏救濟效用案
特二第二十八號 善後救濟工作應請主辦善後救濟機關配合各級地方政府及公正人士共策進行以達到經濟及效果案
特二第二十九號 建議政府從速改善善後救濟辦法並對北方各省市難民特予注意案
特二第三十號 籲請政府從速向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交涉迅撥大量糧食救濟中國饑饉及在暹羅緬甸越南等地自由採運糧食接濟以維民命案
特二第三十一號 請政府設立蒙旗善後救濟分署俾集中辦理善後救濟以把握蒙旗人心案
特二第三十二號 請政府在善後救濟總署水利基金項下為甘肅撥發一百萬萬元俾資興辦水利以裕民生案。
特二第三十三號 現收復區有若干城市被中共軍隊包圍內外交通早已斷絕衣食燃料至已缺乏不堪生活狀態請政府迅謀救濟以活民活案
特二第三十四號 政府遣送義民還鄉務能資送至其目的地以免受阻再罹災難案
特二第三十五號 請政府令水陸交通機關儘先搶運救濟食糧緊急救災案
特二第三十六號 請政府普遍救濟流亡各省縣學生難民還鄉案
特二第三十七號 請政府大量救濟收復區青年以維學業而保國家元氣案
特二第三十八號 擬請政府對文教人員妥予救濟對收復區文教機關分別扶助恢復而維文化案
特二第三十九號 擬請政府貸巨款救濟粵災以解倒懸而重民命案
特二第四十號 擬請政府指撥餘糧救濟粵災並減輕軍糧附單以蘇民困案
特二第四十一號 請政府立予撥發特別振款四億元以救瓊崖災黎案
特二第四十二號 請政府辦理急賑以救濟湖北災黎案
特二第四十三號 察省逃平難民數逾二十萬生活困難亟待賑濟擬請政府速撥巨款施以急賑案
特二第四十四號 請政府特派大員至河南查災督導搶救減少災民死亡案
特二第四十五號 請政府迅速嚴厲懲處漢奸以正人心而固國本案
特二第四十六號 對待降敵勿過寬大案
特二第四十七號 請以法令確定鄉農會為調整租佃關係及執行二五減租之法定團體案
特二第四十八號 擬請政府迅速辦理回國服務機工之救濟復員事項及褒揚殉難者以勵有功案
特二第四十九號 為制定勞工保險法以穩定勞工生活促進社會生產案
特二第五十號 促請政府依照第三屆本會議決案召開全國司法會議案
特二第五十一號 建議政府重視司法初審以謀司法制度之改進案
特二第五十二號 廢除檢察制度設立國家律師案
特二第五十三號 提高法官待遇以重法治案
特二第五十四號 司法機關之設置及司法人員之待遇應予改善案
特二第五十五號 請加強合作行政機構以利合作事業之推行而促三民主義之實現案
特二第五十六號 加強合作事業以提高人民生活水準解決當前民生問題案
特二第五十七號 建議發揚合作教育培養合作人才案
特二第五十八號 西北各省須講求牧畜孳生設廠養馬練習案
特二第五十九號 擬請成立衛生部案
特二第六十號 宜速培植護士人材而利國力案
特二第六十一號 請嚴令各省政府聯合地方人士發起救災運動案
特二第六十二號 揚子江下游吳淞口至漢口間於淀日甚應集中運用善後救濟工賑物資從事疏浚整理以利航運而除水患案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三十五年[1946]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官/575.9014/23985
主題
InfoField
國民參政會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693.2
載體形態
InfoField
2冊

Licensing

edit
This image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because it is a mere mechanical scan or photocopy of a public domain original, or – from the available evidence – is so similar to such a scan or photocopy that no copyright protection can be expected to arise. The original itself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
Public domain
This image is now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China because its term of copyright has expired.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egal jurisdiction in the mainland only, excluding Hong Kong and Macao), amended November 11, 2020, Works of legal persons or organizations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or service works, or audiovisual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For photography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whose copyright protection period expires before June 1, 2021 belong to the public domain. All other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Republic of China (currently with jurisdiction in Taiwan, Penghu, Kinmen, Matsu, etc.), all photographs and 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all works whose copyright holder is a juristic person,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and all other applicable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Important note: Works of foreign (non-U.S.) origin must be out of copyright or freely licensed in both their home country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be accepted on Commons. Works of Chinese origin that have entered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S. due to certain circumstances (such as publication in noncompliance with U.S. copyright formalities) may have had their U.S. copyright restored under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URAA) if the work was under copyright in its country of origin on the date that the URAA took effect in that country.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1996. F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2002.[1])
To uploader: Please provide where the image was first published and who created it or held its copyright.

You must also include a United States public domain tag to indicate why this work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Note that this work might not be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countries that do not apply the rule of the shorter term and have copyright terms longer than life of the author plus 50 years. In particular, Mexico is 100 years, Jamaica is 95 years, Colombia is 80 years, Guatemala and Samoa are 75 years, Switzer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70 years, and Venezuela is 60 years.


čeština  Deutsch  English  português  română  slovenščina  Tagalog  Tiếng Việt  македонски  русский  മലയാളം  ไทย  한국어  日本語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



This tag is designed for use where there may be a need to assert that any enhancements (eg brightness, contrast, colour-matching, sharpening) are in themselves insufficiently creative to generate a new copyright. It can be used where it is unknown whether any enhancements have been made, as well as when the enhancements are clear but insufficient. For known raw unenhanced scans you can use an appropriate {{PD-old}} tag instead. For usag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scan tag.


Note: This tag applies to scans and photocopies only. For photographs of public domain originals taken from afar, {{PD-Art}} may be applicabl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Art tag.

File history

Click on a date/time to view the file as it appeared at that time.

Date/TimeThumbnailDimensionsUserComment
current14:37, 22 April 2023Thumbnail for version as of 14:37, 22 April 20231,022 × 1,429, 494 pages (10.98 MB)PencakeBot (talk | contribs)Upload 國民參政會第四屆第二次大會提案原文 第1卷 (1/2) by 國民參政會秘書處[編] (batch task; nlc:data_416,16jh004661,89000; 民國圖書-PD2022.5; 國民參政會第四屆第二次大會提案原文)

Metadata